检委会集体学习《关于办理虚假诉讼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日前,院党组书记、检察长徐金贵主持召开检察委员会会议,集体学习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虚假诉讼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徐金贵检察长指出,虚假诉讼行为是一种滥用诉权的行为,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妨害正常的民事诉讼秩序,严重浪费司法资源、影响司法公正、侵害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危害审判权威,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一要提高思想认识,切实增强防范和制裁虚假诉讼行为的自觉性和责任感。要深刻认识虚假诉讼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检察机关依法打击虚假诉讼犯罪行为是维护案件当事人和案外人合法权益的需要,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需要,更是维护司法权威、提升司法公信力的需要。二要采取有力措施,依法精准打击虚假诉讼行为。要准确把握虚假诉讼犯罪的内涵与外延,在案件办理、事实认定、证据运用、法律适用上做到严格、依法、准确、规范。要把惩治虚假诉讼犯罪与扫黑除恶、打击“套路贷”等当前重点工作有机结合,共同整治、综合治理。要认真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该宽则宽,当严则严,宽严相济,罚当其罪。要加强实务调研,及时解决执法办案中常见、多发的一类问题。三要加强法律监督,民、刑检察职能同向发力。要加强虚假诉讼刑事案件的审判监督,确保法律规范的准确适用和有效实施。要把防范治理虚假诉讼行为贯彻落实到民事审判监督工作中去,及时发现虚假诉讼案件线索,有针对性地加强实质审查,主动进行调查。经查证确系虚假诉讼的,一方面积极收集证据向法院提出抗诉,另一方面坚决依法向公安机关移送犯罪线索,并通过制发和公开宣告检察建议等方式帮助相关单位堵漏建制。徐金贵检察长强调,要按照高检院张军检察长提出的“重自强”要求,持之以恒推进业务建检,加强对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指导性案例的学习、积累、熟悉、掌握,以便在司法实践中准确运用。领导干部要带头学习,发挥示范引领作用,用自身实际行动带动全院重学习、抓业务、强能力的良好氛围。会上,二审处青年干警就办理虚假诉讼案件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向检委会作了专题汇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