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院首例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开庭审理
日前,我院首例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周某某销售含非法添加物质减肥产品案在市三中院开庭审理。院党组成员、副检察长黄辉及全市检察机关公益诉讼部门有关人员、相关单位工作人员、社会群众共50余人进行了观摩旁听。
2015年11月起,周某某销售含非法添加物质的减肥产品,消费者食用后出现头晕、心悸、失眠等不良反应,销售金额总计达20余万元,消费者千余人,销售地域涉及全国31个省、市、自治区。周某某销售的减肥产品中所含的酚酞、氢氯噻嗪、西布曲明、苯乙双胍,均属于食品非法添加物质,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消费者食用后具有健康风险,其行为侵害了众多消费者的权益,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
庭审前,公益诉讼起诉人针对该案系我院首例提起的民事公益诉讼并由法院开庭审理的情况,被告销售的减肥产品是否存在食品安全风险、是否侵害众多消费者权益、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等争议焦点以及被告可能提出的质证意见和辩论意见,制订了详略得当的庭审预案,认真制作了示证PPT,书面申请具有专业知识的评估专家辅助人出庭,多次模拟开庭流程。庭审中,公益诉讼起诉人围绕检察机关履行诉前公告程序、被告销售含非法添加物质减肥产品的事实、消费者食用涉案减肥产品后身体健康权等合法权益受到侵害、被告存在主观过错、被告违法销售含非法添加物质减肥产品的行为与消费者合法权益以及社会公共利益受损间存在因果关系等内容,进行环环相扣的举证,引导出席法庭的专家辅助人就待证实事实向法庭陈述,并对专家辅助人进行有针对性的提问,通过围绕争议焦点及法律适用发表辩论意见,充分论证了被告销售行为的违法性,存在的主观过错以及社会公共利益因被告违法行为受到的损害。最终,被告当庭认识到自身行为的违法性,表示愿意按照我院的诉讼请求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并说明销售减肥产品情形,提示消费者停止服用,取得了较好的庭审效果和办案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