召开生态损害赔偿与民事公益诉讼磋商会
日前,我院组织召开生态损害赔偿与民事公益诉讼磋商会。院党组成员、副检察长黄辉、部分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廉政监督员及相关单位人员参加。
会上,我院、松江区生态环境局与新轮(化名)公司、鼎发(化名)公司签署生态损害赔偿协议,由两家公司共同承担污染物处置费、鉴定费、应急费用、检测费用共计人民币200余万元。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与廉政监督员充分肯定了我院在办理该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中积极履职所取得的办案成果,并从公益诉讼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机制建设、企业主体责任落实、生态环境保护普法宣传教育、优秀案例推广等方面提出了意见建议。市环境科学研究院、松江区院、区生态环境局围绕案件办理、民事公益诉讼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机制衔接等问题进行了充分的交流。市院第八检察部负责人表示本案是具有典型示范意义的案例,充分体现了双赢共赢多赢的新时代检察理念,彰显了检察机关在履行公益诉讼职能过程中协调多部门合作、依职权主动作为、督促责任企业积极履行主体责任、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参与监督形成合力的积极作用。黄辉副检察长指出,此次召开磋商会议和签订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是对民事公益诉讼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衔接机制的一次积极有益的探索,是《上海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工作实施方案》出台后,在民事公益诉讼程序中上海首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经磋商达成协议的案件,也是我院贯彻落实上海市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的具体案例。我院将继续积极推进对检察机关民事公益诉讼与行政机关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衔接机制的探索工作,不断积累有益经验,在公益诉讼案件办理中体现“三个效果”的有机统一,在确保实现维护公共利益目的的基础上,充分利用诉前程序,全面提升司法效率,以最少的司法投入,达到最佳的司法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