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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院起诉的全国首例“虚假申报型”操纵证券市场犯罪案 法院在线作出一审宣判

时间:2020年04月01日

      

我院起诉的全国首例“虚假申报型”操纵证券市场犯罪案 法院在线作出一审宣判

 

我院提起公诉的全国首例“虚假申报型”操纵证券市场犯罪案件,2020年3月30日,上海市第一中级法院经审理后通过在线方式作出一审公开宣判,涉案的3名被告人均被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该案违法所得高达2580余万元。

经我院审查和法院审理查明:2012年5月至2013年1月间,唐某甲实际控制杨某、王某等人的证券账户;唐某乙实际控制苏某、张某等人的证券账户。

其间,唐某甲伙同唐某乙、唐某丙,不以成交为目的,对“华资实业”“京投银泰”“银基发展”等股票频繁申报、撤单或大额申报、撤单,影响股票交易价格与交易量,并在多个交易日内的撤回申报量分别达到当日该股票总申报量的50%以上,撤回申报金额在人民币1000万元以上。关联时间内,唐某甲、唐某乙控制账户组通过实施与虚假申报相反的交易行为,违法所得共计2580余万元。其中,唐某甲控制账户组违法所得2440万余元,唐某乙控制账户组违法所得140万余元。唐某丙在明知唐某甲存在操纵证券市场行为的情况下,仍接受唐某甲的安排多次从事涉案股票交易。

其中,唐某甲、唐某乙属于情节特别严重,唐某丙属于情节严重。唐某甲在共同操纵证券市场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为主犯;唐某乙、唐某丙在共同操纵证券市场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为从犯。唐某甲、唐某乙、唐某丙均能主动到案,且到案后均对基本犯罪事实如实供述,均具有自首情节。唐某甲在到案后检举揭发他人犯罪事实,经查证属实,具有立功表现。唐某甲、唐某乙、唐某丙退缴了操纵证券市场全部违法所得及预缴罚金。

2019年3月20日,我院以涉嫌操纵证券市场罪依法对唐某甲、唐某乙与唐某丙提起公诉。2019年5月16日,上海市第一中级法院对此案公开开庭审理。2020年3月30日法院以犯操纵证券市场罪对3名被告人分别作出一审判决:对唐某甲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四百五十万元;对唐某乙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五十万元;对唐某丙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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