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保卡不是交易卡,骗保赚钱你看“刑不刑”?
时间:2025年04月0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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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保基金是保障人民生命健康的“蓄水池”,却总有心怀不轨者将其视作“提款机”。从教唆老人虚开药品到跨省倒卖销赃,一条条灰色交易链正侵蚀着百姓的“救命钱”。 近期,杨浦区检察院办理了一起医保骗保案件。检察官在办案中发现,大多参保人员并不知晓自己贪图蝇头小利的行为可能涉嫌犯罪,为纠正此类错误认识,杨浦区检察院联合区法院就本案庭审过程举办听庭活动,邀请区医保局代表、社区居委会代表、群众代表等旁听庭审。庭审过程中,检察官通过详细的举证、质证,清晰地展示了被告人的骗保行为和犯罪过程,阐述被告人的犯罪构成,并就医保骗保行为危害性、维护医疗保障基金安全的重要意义进行法庭教育,起到了“审理一案、教育一片”的良好效果。
【案情回顾】 2024年4月,本市杨浦区某地总有个“热心人”王某在转悠,遇见路过的老年人就上前搭讪:“叔叔阿姨,您家里有没有多出来的药呀?我高价收……” 然而,这个看似贴心的“小王”实则藏着黑心肠,他教唆老人们拿着医保卡到各大医院多开、虚开降压药、降糖药等常用药品。每次老人揣着多开、虚开的药找他,都能轻松换到百来块“辛苦费”,殊不知自己的“救命钱”正渐渐被掏空! 更惊人的是,这些药品几经转手竟形成一条黑色产业链。王某把搜刮来的药品打包成箱,转卖给药贩子张某,由张某转卖给乡村医生。当民警突击搜查时,仅在王某家中就查获7万余元药品。而张某通过快递送往乡下的包裹及其专门用来存放那些收来药品的仓库里,竟还藏着17万余元药品。 最终,被告人王某、张某分别以诈骗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判处刑罚。两人均认罪认罚,主动退赃退赔,退出全部犯罪金额。
【行为危害性】 医保骗保行为,一方面,损害医保基金安全,原本用于保障患者正常医疗需求的基金被不法分子非法侵占;另一方面,“回流药”失去国家监管,部分药品未规范储存,会对公众健康、药品市场秩序和社会安全造成严重危害。
【检察官提醒】 近年来,医保骗保案件频发。究其原因,一是涉案老年人贪图蝇头小利,且法律意识淡薄。本市退休老年人的医保报销比例高,至正规医院开药仅需自费药品价格的30%以下,少则仅需自费10%,开药成本低。只是转手将多开、虚开的药品卖给收药的“黄牛”即可赚点“买菜钱”,大多数老年人并不知晓此类贪小便宜的行为可能涉嫌犯罪,故较容易被药贩子盯上,从而误入歧途。二是药贩子犯罪成本较低。只需给予些许“好处”就能吸引一些老年人上钩,大批量收药后转卖就能获取暴利。 当“救命药”变成“黑市商品”,没有谁能独善其身,守护医保基金,就是为每位参保人员的生命健康保驾护航。 ●持卡莫信蝇头利,触法方知悔恨迟。对于老年人来说,医保卡是老年人健康的保障,不是换取小恩小惠的工具。若轻信“高价回收药品”的诱惑,将医保卡随意出借或超量开药,不仅与教唆者共同构成诈骗犯罪,更是在透支全社会的救命钱。必须牢记医保卡仅限本人使用,拒绝药贩子的“小恩小惠”,发现骗保线索要立即报警,守护医保基金,就是守护自己和家人的健康未来。 ●莫贪暴利涉歧途,法网终收悔已晚。对于药贩子来说,收购骗保药品、跨省倒卖销赃,每一粒药都是犯罪的证据。从教唆开药到物流运输,法律已锁定全链条责任,诈骗医保基金最高可判无期徒刑。
【相关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医保骗保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第六条 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实施下列行为之一,骗取医疗保障基金支出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以诈骗罪定罪处罚;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1)伪造、变造、隐匿、涂改、销毁医学文书、医学证明、会计凭证、电子信息、检测报告等有关资料; (2)使用他人医疗保障凭证冒名就医、购药; (3)虚构医药服务项目、虚开医疗服务费用; (4)重复享受医疗保障待遇; (5)利用享受医疗保障待遇的机会转卖药品、医用耗材等,接受返还现金、实物或者获得其他非法利益; (6)其他骗取医疗保障基金支出的行为。 …… 第八条 以骗取医疗保障基金为目的,购买他人医疗保障凭证(社会保障卡等)并使用,同时构成买卖身份证件罪、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罪、诈骗罪的,以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盗窃他人医疗保障凭证(社会保障卡等),并盗刷个人医保账户资金,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以盗窃罪定罪处罚。 第九条 明知系利用医保骗保购买的药品而非法收购、销售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定罪处罚;指使、教唆、授意他人利用医保骗保购买药品,进而非法收购、销售,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以诈骗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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