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述茗法·典型案例选编丨一次差点倾家荡产的“借贷”
时间:2019年06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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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 年2 月间,被害人梁某因听信无良中介姚某某所谓“快放款、低利息”的哄骗,向无借款资质的张某某借款30万元。 在借款过程中,被告人张某某哄骗梁某,称借款需将梁某的房屋进行全额抵押,并把借条及银行流水抬高至180万元进行公证,事后再让梁某将150万元返还,但梁某只需要还30万元。 被告人姚某某在明知借款过程存在欺骗行为的情况下,不但没有提醒被害人梁某,还通过填写30万元借款协议、电话安抚等方式进一步对梁某进行欺瞒。 同年2月22日梁某依约照做,并另给了姚某某12000元作为中介费。同年6月间,梁某在没有收到任何催收债务信息的情况下,抵押的房产被被告人张某某以人民币180万元的价格出售。 最终,法院判决认定被告人姚某某犯诈骗罪,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罚金人民币二万五千元;被告人张某某犯诈骗罪,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重点关注 套路贷犯罪日益呈现与黑恶势力相交织的态势,严重侵害了人民群众的财产安全和人身权益。 随着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不断深入,检察机关将继续保持对套路贷犯罪的高压打击态势。 检察官寄语 面对频发的“套路贷”犯罪,我们在日常生活中需提高警惕、有效辨别,减少上当受骗的概率。 ◆ 什么是“套路贷”: “套路贷”犯罪是对一系列以“借贷”为名,骗取被害人钱财犯罪活动的统称。 ◆ “套路贷”五大特征: 一是假借民间借贷,诱导借款人签订各类“虚高借款合同”; 二是制造虚假银行流水痕迹,形成高额借款假象; 三是单方肆意认定违约,“拒收还款”制造违约假象; 四是恶意垒高借款金额,介绍“平账”公司制造“连环套”; 五是软硬兼施“索债”,干扰借款人正常生活。 此外,借款人借款应到银行等正规金融机构,不要轻信无金融从业资质的个人、中介、公司及其发布的各类无抵押、免息贷款等广告信息。 签订借贷合同(协议、借条)时必须认真逐一审视相关条款,防止落入犯罪分子设立的套路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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