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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述茗法丨公司里的房产信息“泄密者”

时间:2019年09月16日

基本案情
2013年,潘某某在上海市某联合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任客户经理,主要负责审核、发放公民小额贷款业务,事业蒸蒸日上。但是,潘某某为了一己私利,陷入了犯罪的泥潭。
2015年12月,因同事焦某某从公司离职,无权查询到办理贷款业务能接触到的公民房产登记信息,所以焦请求潘帮助焦在私人贷款公司工作的男友蒋某某查询上述信息,焦许诺事后给潘一定的好处费,潘不假思索地答应了。
于是,从2015年12月起至2016年10月,潘某某利用公司赋予的公民房产登记信息查询权限,私自查询并保存上述信息约3000条,并将其中约1000条信息以每条人民币6元的价格出售给焦、蒋二人。焦、蒋再将部分信息以每条20元的价格对外出售。
最终,法院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依法判处潘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判处焦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判处蒋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

重点关注
针对本案,我们主要做了以下三方面工作:
一是认真查阅案卷,准确理解刑法和《解释》规定,厘清涉案信息的本质属性。
二是引导公安机关调查取证,及时有效固定证据,锁定涉案信息类型。
三是查明潘某某的职责范围,积极与法院沟通,对潘某某从重处罚。

检察官寄语
① 提高信息安全意识,保护公民个人信息。
② 谨防公司“内鬼”作案,避免触犯刑事法律。
③ 防范诈骗犯罪行为,积极举报不法侵害。
在工作、生活中如果遇到电信诈骗、网络诈骗、敲诈勒索等不法侵害,应积极向司法机关举报,共同构建和谐的法治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