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税费同样可以成为被诈骗的对象
时间:2019年11月0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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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统类型的诈骗往往诈骗的是个人、企业的财物,但是在一些特殊类型的案件中,税费也可以成为被诈骗的对象。在杨浦区检察院办理的郭某某涉嫌诈骗一案中,检察官认真审查案件事实,准确把握案件定性,认定被告人构成诈骗罪,同时积极履行检察职能,制发了补充移送起诉通知书,成功追诉冯某某等9人到案并得到依法判决,为国家机关追回了被骗的港口建设费的损失,起到了有力震慑类似犯罪的作用。下面,让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具体案情~
郭某某系XX船的负责人,与湖南X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签订水路货物运输协议,约定运输采取全程包干,即确定包干价格后,承运船的运输费用、船上人员开销和船舶港口建设费等费用不再另由XX公司支出,而是算在包干价格内由船上自行负责。根据《港口建设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规定,港口建设费按照实际载货量收费,针对一批货物,只征收一次港口建设费,经过其他港口时可以出示已缴费港口出具的《港口建设费专用收据》获得签证。 重点关注
检察官说法 1 税费最终化服务,依法纳税是义务。港口建设费属于政府性基金,全额上缴国库,纳入财政预算。该费用的收取是取之于民,用之于民,最终会转化为社会公共服务的一部分。货物的托运人或收货人作为港口建设费的义务缴纳人必须严格依照海事部门的相关规定依法缴纳税费,这不仅是法定的义务,更是公民的责任。 2 侥幸心理要不得,切勿因小而失大。本案中,郭某某等人均供述,之前心存侥幸,以为不缴、少缴港口建设费仅会受到行政处罚,殊不知这种行为已经触犯了法律,数额较大的更会被追究刑事责任,对此,检察官想说:切莫因小失大。目前,类似于不缴、少缴港口建设费的行为还有很多,例如通过不法手段漏缴过路费、过桥费等,美其名曰“节约成本”。检察官在此提醒大家,节约成本应当通过正当渠道,合法经营,而不是动歪心思、用非法手段,否则得不偿失。 3 看见犯罪要举报,切勿模仿成被告。本案中,检察官会同公安机关、海事部门,开展了针对港口建设费的专项整治工作,通过个案的处理,实现了打击一类犯罪的目的。在整治过程中检察官发现,多名被告人都是看到别人的做法后,非但没有举报,反而进行了模仿,最终让自己同样坐上了法院的被告席,对此检察官呼吁,发现违法犯罪行为,最为正确的做法是向司法机关举报,切勿非但不举报,还进行模仿犯罪,这样最终害的人是自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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