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
被告人田某甲通过郑某某介绍,明知从他处购买的五款“戒烟灵”产品没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和有效标识,为不合格产品的情况下,仍伙同田某乙、田某丙、田某丁通过多家网上店铺以及支付宝、微信转账收款等方式对外销售上述“戒烟灵”产品。
经上海市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鉴定,“戒烟灵”产品均含有烟草特征性成分,属卷烟产品,并且属于用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非法自创品牌,均为伪劣卷烟。至案发,被告人田某甲等人共通过线上、线下交易实际销售金额共计约百万元。
最终,法院以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被告人田某甲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五万元;被告人田某乙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被告人田某丙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被告人田某丁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重点关注 ——
“准、快、好”多措并举,精准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
首先是“准”,统一并明确同类案件的定性标准和类烟草制品的伪劣认定标准。
其次是“快”,通过刑事司法工作与行政执法工作的无缝衔接提高诉讼效率。
最后是“好”,利用适当的平台做好法治宣传,扩大案件办理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通过提高司法威慑力,有效遏制此类违法犯罪活动的泛滥。
充分履行追诉职能,提升知产保护品质。
承办检察官通过全面审查卷宗材料,挖掘漏罪漏犯线索,找出本案货源的上家及从被告人处购进上述伪劣产品进而分销的下家,涉嫌共同犯罪,通过查阅交易双方的微信聊天记录锁定相关涉案人员的身份信息,建议公安机关及时补充移送起诉,引导公安机关一举摧毁这条销售伪劣产品的产业链。
检察官提示 ——
1
销售伪劣卷烟不仅违背了我国对产品质量的相关管理规定,严重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破坏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危害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
涉案“戒烟灵”产品属于新型伪劣卷烟,本案作为全市首例以“戒烟灵”名义销售伪劣卷烟的案件,以判例的形式为类案的处理提供了经验做法。同时,本案通过对涉烟知识产权犯罪的严厉打击,为优化区域营商环境提供了切实有效的检察保障。
2
涉案“戒烟灵”产品在网络销售平台广告宣传中称内含甘草、金银花、菊花等中草药成分且不含尼古丁,用途为帮助渴望戒烟人士快速、有效的达到戒烟效果。
而经鉴定,涉案产品中含尼古丁成分,这不仅与商家在广告中宣称的不符,更有可能对消费者的身体健康造成不良影响。因此,建议消费者在网购商品时,不要轻信广告宣传所谓的效果。
此外,消费者在购买食用性商品时应仔细辨别商家是否具有相关类型商品的销售资质,在商品的外包装上是否标注相应的国标。如果消费者难以辨别药品或者保健产品,可登陆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的官方网站进行相关品名的查询。
3
对于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的行为,消费者和企业应当提高自身的维权意识。可以通过拨打“12315”消费者投诉举报专线或者通过网络举报的方式向当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举报。发现可能涉嫌犯罪的线索,可以直接向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进行举报,坚决同制假售假行为作斗争,提高法律意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