庭审直击|当传统老品牌遭遇假冒商标,检察官在行动!
时间:2020年10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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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原料、组织装配、网络销售 “品牌手表”可能来自制假作坊 当传统老品牌遭遇假冒商标 该如何保护? 如何打击? 2018年7月起,在未取得上海表业有限公司、精工爱普生株式会社生产、销售许可的情况下,被告人张和星伙同张适适在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等处,由张和星采购原料配件,组织工人装配、生产假冒“上海”“ORIENT”相关注册商标的手表等商品;并由张适适通过多个网购平台上设立的店铺进行网络销售,将上述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往本市杨浦区等地。至案发,上述网店销售假冒“上海”“ORIENT”相关注册商标的手表等共计人民币(下同)50余万元。其中,销售假冒“上海”相关注册商标的手表等共计26万余元,销售假冒“ORIENT”相关注册商标的手表等共计30余万元。 2019年12月26日,公安机关在浙江省温州市将被告人张和星、张适适拘传到案,并查获大量“上海”“ORIENT”相关注册商标的手表、手表配件。经鉴定,上述被查获的手表、手表配件等均为假冒“上海”“ORIENT”相关注册商标的商品。 2020年7月22日,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依法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对被告人张和星、张适适提起公诉。 焦点一:回收废旧手表机芯进行维修后又自行采购配件组装的行为是否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 被告人认为 对自己所从事的犯罪行为没有异议,但对行为性质存在一定辩解,认为回收废旧手表机芯进行维修后又自行采购配件组装的行为属于“翻新”或“修复”行为。 公诉人认为 被告人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对回收的废旧机芯进行拆解维修后装配表面、表盖、表带等配件组装成完整的手表进行销售,而这些表面、表盖、表带上均存在与上海表业有限公司、精工爱普生株式会社注册的图形及英文商标完全相同的假冒商标,属于刑法意义上的擅自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行为,完全符合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所规定的“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规定,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 焦点二:假冒注册商标后又销售该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应认定为一罪还是数罪? 被告人张和星伙同张适适在生产假冒上海牌、ORIENT牌手表后,又通过网络平台销售其所假冒的商品,二人行为构成商标使用行为与销售行为之间手段与目的的牵连关系,属于处断的一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之规定,应当认定为假冒注册商标罪一罪,而不实行数罪并罚,对于销售行为应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 焦点三:第二被告人主要从事假冒上海牌、ORIENT牌手表的网络销售行为,是否认定其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 第二被告人认为 其在假冒注册商标的共同犯罪中,主要从事假冒上海牌、ORIENT牌手表的网络销售行为,不参与制假环节,因此作用相对较轻。 公诉人认为 第二被告人张适适与其父亲张和星共同谋划、商议实施制假、售假行为,其经营模式为自产自销、产销一体,本案最终认定的非法经营数额中绝大部分系张适适通过网络销售的金额,故张适适所负责的销售环节是本案的重要环节,对犯罪活动的实施和完成起着关键作用,根据张适适在犯罪策划、实施中的地位、作用,张适适应当认定为主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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