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用油、调味品是百姓每天生活必需品,食药领域违法犯罪活动不仅严重危害人民群众健康安全,还危及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然而,受利益驱使,一些不法分子屡屡铤而走险。
近日,杨浦区检察院分别以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对被告人胡某某等二人、以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对被告人林某某等三人依法提起公诉。
2016年6月起,犯罪嫌疑人胡某某等二人在未获得上海三添食品有限公司、上海五福调味食品有限公司等授权其生产销售芝麻油、辣椒油的情况下,购入假冒“三添”牌、“五福”牌芝麻油标签一万四千余张,从废品回收站和玻璃厂购买空的玻璃瓶,在不符合食品生产条件的平房内,将采购的杂牌芝麻油、自制的辣椒油等灌装在玻璃瓶中并贴上假冒标签对外销售,食品生产条件令人堪忧。
2017年6月起,犯罪嫌疑人林某某等三人,在明知是假冒品牌芝麻油和辣油的情况下,仍然在胡某某等人处购买假冒品牌产品并加价对外进行销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销售金额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生产、销售食品行为,不仅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使得大量伪、劣、次食品进入市场,对一些名优产品及同类产品造成冲击,更重要的是严重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为了保障群众“舌尖上的安全”,近几年来,检察机关紧紧围绕食品生产、加工等关键环节,以及饮用水、食用油等与人民群众生活息息相关的重点领域开展专项监督检查,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在此也警醒广大商家,杜绝出售假冒伪劣食品,否则必将为自己的违法行为付出高昂代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