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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亲友卡”“炒币”,你可能已经违法

时间:2021年05月06日

      

网络数字货币投资火爆。在暴利的驱动下,有些投机分子一味关注盈利风险,而忽视了法律风险。发出“三连问”的李大发(化名),因借用数十张他人银行卡炒币而“摊上事儿”了。日前,经杨浦区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李大发涉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一案宣判,被告人李大发因犯妨害信用卡管理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案情回顾

她的钱被骗了

2019年1月3日上午,上海的胡女士接到了一通陌生电话。电话那头自称是湖南省长沙市公安局的工作人员,告知其银行卡涉嫌洗黑钱,公安已对该案立案侦查,胡女士必须配合。

由于那名“工作人员”准确地说出了她的个人信息,慌了神的胡女士信以为真了,根据对方指示,通过网上银行共转出100余万元。只是,一顿“猛操作”后,对方却彻底断了音讯。胡女士这才幡然醒悟,自己可能中了网络诈骗的圈套,不得不向警方报案。

警方通过追溯网上交易记录发现,经过多个户头转账,胡女士转出的那笔钱款中有20余万元最终转到了一张实际持有人为小李的银行卡中。

顺着线索调查,警方找到了远在四川的小李。面对讯问,他承认那张银行卡是自己的。

“卡一办出来,我就交给我叔了。”

小李纯粹是为了帮叔叔李大发的忙,对于其将卡用作何处,他全然不知。

“我亲叔要用卡,我就没多想也没多问。”

2018年下半年开始,小李陆续办理了十几张银行卡交给陈某某“任其处置”。


“他的”卡被盯上了

五十出头的李大发部队转业后,一直在当地一所中学做财务,生活闲适。一次偶然的机会,李大发经人介绍被带上了网络理财——“炒币”之路。

网络数字货币交易平台鱼龙混杂,资金交易频繁,极易被不法分子用作流转洗钱之地。平台上虽有公告提醒投资者交易需谨慎规范,以防“被洗黑钱”。但每天“炒币”进账颇丰的李大发对此置若罔闻。

为防范“黑钱”流入、规避银行账户被公安机关冻结这些风险,在网络平台上投资数字货币时,李大发居然铤而走险:实行“收付分离”,即付款时使用其本人的银行卡,但每次卖币收款都会换一张卡。

因此,频繁交易需要大量银行卡,李大发便伙同他人让各自的亲属朋友以本人名义先后办理了49张银行卡。

而其中一张银行卡上所涉及的投资交易金额正式警方通过追根溯源确认的胡女士被骗的一部分钱款。李大发借“亲友卡”“小心翼翼”“炒币”时,那张卡还是被不法分子盯上了。


检察官表示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信用卡规定的解释》规定:刑法规定的“信用卡”,是指由商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发行的具有消费支付、信用贷款、转账结算、存取现金等全部功能或者部分功能的电子支付卡。

我们日常使用的储蓄卡,属于刑法意义上的信用卡。银行卡事关持卡人的合法权益,也事关国家的正常金融管理秩序,它并非可以自由买卖的商品,当然不允许非法收购和大量持有他人信用卡。当前,电信诈骗、洗钱犯罪等频发,更催生其他牵连犯罪,形成犯罪“产业链”。“四件套”已是网络电信诈骗“一条龙”产业链上的“硬通货”。“实名不实人”的“卡”,很可能被用于电信诈骗、网络贩毒、网络赌博等犯罪。



本案被告人李大发虽未直接参与电信诈骗活动,但在网络平台进行金融交易时,为高频交易、迅速牟利,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近五十张,远超合理范围,客观上不仅为犯罪分子实施的违法犯罪活动提供了便利,而且还成为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一环,严重扰乱国家金融管理秩序。


检察官提醒

“君子爱财,取之有道”,投资风险“无处不在”,法律风险亦“如影随形”,非法持有他人数十张银行卡进行网络理财交易,表面看并未从事或参与其他违法犯罪行为,然则,此行为不过是“无知无畏”,此行为本身已经触犯刑律,扰乱国家金融管理秩序,法律不会因“无知”而给予“同情”,刑罚会随即而至。

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累计在5张以上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以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立案追诉。在此,检察官提醒不要随意买卖、出租、出借银行卡,这些行为存在法律风险,严重的还涉嫌犯罪,不要为了贪图私利,触犯法律红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