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民检察院
 
上海检察机关“五项严禁”
 
日期:2014年05月14日    作者:jj    字号:
  为了确保检察机关依法公正执法,干部清正廉洁,现将有关检察工作纪律重申如下:
    一、严禁接受案件当事人及其辩护人、代理人、申诉人、亲属或其它请托人的就餐宴请、馈赠的礼品,以及安排的考察、旅游、健身和娱乐等消费活动。
    二、严禁接受涉案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宴请、馈赠的礼品,以及安排的考察、旅游、健身和娱乐等消费活动。
    三、严禁利用工作之便到涉案单位及通过涉案单位介绍购买物品、投资、委托理财、托办私事和谋取各种利益。
    四、严禁涉足色情场所接受色情陪侍,参与黄、赌、毒等违法活动。
    五、严禁私自接受请托,干扰执法办案。
    违反上述禁止性规定的,一经查实,从严处理;情节严重的,清理出检察队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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