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民检察院
 
上海市检察机关严格落实“三个规定” 等重大事项记录报告工作制度
 
日期:2021年05月13日       字号:
      


“三个规定”是指2015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中央政法委、“两高三部”先后印发的《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的若干规定》,要求对于领导干部插手干预司法、内部人员过问案件,以及与当事人、律师等不当接触交往行为,司法人员都要主动记录报告。2019年8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关于建立过问或干预、插手检察办案等重大事项记录报告制度的实施办法》,明确了需要记录报告的具体情形,并实行月报告制度。2020年4月,最高人民检察院针对记录报告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印发《关于执行“三个规定”等重大事项记录报告制度若干问题的工作细则》,进一步规范了重大事项填报工作,完善了填报信息保密制度,明确了成果运用制度及抽查、督察、通报制度。

上海市检察机关高度重视“三个规定”等重大事项记录报告工作的贯彻落实,将严格执行“三个规定”等重大事项记录报告工作作为贯彻落实中央重大决策部署、推进全面从严治党从严治检、有效防控检察人员违纪违法的重大举措。2020年,上海检察机关检察人员根据“三个规定”及最高检有关制度共记录报告重大事项1744件,2021年一季度记录报告579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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