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政法委
 
关于严肃查处政法工作人员参与“黄、赌、毒及酒后驾驶机动车”违法违纪行为的若干意见
 
日期:2014年05月14日       字号:

    为进一步严肃纪律,从严治警,纯洁队伍,确保政法工作人员公正廉洁执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以及《最高人民检察院禁酒令》、《公安部五条禁令》等部门规章,现就严格、规范、依法依纪查处本市政法工作人员参与卖淫、嫖娼等色情活动和赌博、吸毒及酒后驾驶机动车违法违纪行为,提出如下意见:
    一、本市各级公安机关查获政法工作人员参与卖淫、嫖娼等色情活动和赌博、吸毒及酒后驾驶机动车违法违纪行为的,应当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对违法行为人依法作出认定并给予相应的处罚,不得以任何理由降格处理。严禁任何机关或个人向办案单位或办案人员说情、打招呼,违者将按有关纪律规定追究直接责任人员或直接领导的责任。
    二、政法工作人员有参与卖淫、嫖娼等色情活动和赌博、吸毒及酒后驾驶机动车违法违纪行为被公安机关处罚的,应当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或部门规章从重给予纪律处分(除给予行政开除处分外)后,应予劝其调离、辞职或予以辞退,清理出政法队伍。
    三、政法工作人员发生参与卖淫、嫖娼等色情活动和赌博、吸毒及酒后驾驶机动车违法违纪案件的,应当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有关规定,视情追究其单位相关领导的责任。
    四、本市各级公安机关查获或政法各部门发现政法工作人员参与卖淫、嫖娼等色情活动和赌博、吸毒及酒后驾驶机动车违法违纪案件的,应当在24小时内向市纪委驻市委政法委纪检组报告。
    五、本意见所称“政法工作人员”是指在本市政法部门以及市、区(县)委政法委工作的公务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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