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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不服第一审法院做出的裁判,可以采取哪些救济措施?
被告人、自诉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有权用书状或者口头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被告人的辩护人和近亲属,经被告人同意,可以提出上诉。
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可以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中的附带民事诉讼部分,提出上诉。
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的,自收到判决书后五日以内,有权请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
(二)上诉期限有哪些规定?
依照法律规定,不服判决的上诉的期限为十日,不服裁定的上诉的期限为五日,从接到判决书、裁定书的第二日起算。
(三)如何提交上诉状?
被告人、自诉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可以通过原审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的,也可以直接向第二审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如果上诉人书写上诉状确实有困难,也可以口头的形式向法院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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