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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行政检察监督指引
 
日期:2014年07月14日    作者:11    字号:
  

(一)什么是民事、行政检察监督?

民事行政检察监督是宪法、法律赋予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的重要组成部分。人民检察院通过办理民事、行政诉讼监督案件,对人民法院的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活动依法实施法律监督,维护司法公正和司法权威,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国家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民事行政检察监督的方式主要有:提出抗诉、提请抗诉、提出再审检察建议、提出检察建议、支持起诉、督促起诉、民事执行监督等。

(二)哪些主体、什么情况下可以申请民事、行政检察监督?

原案当事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有权申请监督。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民事检察监督:(一)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一款规定的;(二)认为民事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存在违法行为的;(三)认为民事执行活动存在违法情形的。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09条第1款的规定,申请检察监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不予受理:(一)当事人未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或者申请再审超过法律规定的期限的;(二)人民法院正在对民事再审申请进行审查的,但超过三个月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除外;(三)人民法院已经裁定再审且尚未审结的;(四)判决、调解解除婚姻关系的,但对财产分割部分不服的除外;(五)人民检察院已经审查终结作出决定的;(六)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是人民法院根据人民检察院的抗诉或者再审检察建议再审后作出的;(七)其他不应受理的情形。

不服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判决、裁定的申诉符合下列条件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受理:1.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有具体的申诉理由和请求。

(三)应当向哪一级检察院提出民事、行政监督申诉?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09条第1款的规定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的,向作出生效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的同级人民检察院提出。

认为民事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存在违法行为或者民事执行活动存在违法情形的,向审理、执行案件的人民法院的同级人民检察院提出。

人民法院裁定驳回再审申请或者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当事人提出申请监督的,向作出原生效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的同级人民检察院提出。

认为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诉讼判决、裁定确有错误,对二审裁判维持一审裁判不服的,应向一审法院的同级人民检察院提出,对二审裁判改变一审裁判的,应向二审法院的同级人民检察院提出。

(四)提出民事、行政检察监督请求需要提交哪些材料?

当事人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应当提交监督申请书、身份证明、相关法律文书及证据材料。提交证据材料的,应当附证据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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