崇明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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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院规范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工作
 
 
 

一是会同公安、司法部门制定《关于规范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社会调查报告制度的实施意见》,明确案件办理侦查、批捕、起诉等阶段社会调查的启动主体与调查主体,并确定适用社会调查的对象范围。二是细化统一社会调查的方式及内容,规定由专业社会调查人员根据个案情况采取走访、电话、评议会、面谈等不同调查方式,全面多层次、多角度调查对象的生活经历和生活环境,了解犯罪成因和条件,并形成笔录备案。三是构建检察、公安、司法等部门协同配合的衔接制度,将社会调查提前至侦查阶段,并要求调查员必须与调查对象直接接触,切实发挥报告对案件办理以及后期帮教的参考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