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落实申诉案件和解。将和解作为民事行政申诉案件审查前置程序,在受理案件时预先告知双方当事人可以进行和解,并针对案件情况,在与当事人协商的基础上,提供调解方案,促成双方和解。二是细化申诉案件答复。为便于群众理解,设立了“书面+口头”、“接待+上门”、“法言法语+群众语言”的申诉答复方式,做到切实贴合群众需求,促进服判息诉。三是推进执行案件调解。与县法院执行庭建立联系,及时掌握来院申诉执行案件进展,在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愿的基础上,主动沟通协调,推进执行和解,有效化解当前执行难、执行慢等问题。今年以来,我院共化解民行申诉矛盾34件,参与信访终结案件6起,其中包括化解一起进京进市上访150余次的积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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