崇明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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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院依法对一国有公司人员在建设工程发包领域滥用职权、受贿的犯罪嫌疑人提起公诉
 
 
 

 

近日,我院依法对一国有公司人员在建设工程发包领域滥用职权、受贿案的犯罪嫌疑人杨某某提起公诉。经查,杨某某原系某国有公司董事长、经理,2019年4月,杨某某明知公司发包的某艺术村落项目按规定需办理立项审批、公开招投标、用地审批及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等手续,在上述手续均未办理的情况下,将该项目指定石某某承接,并与其共谋将项目标的进行拆分,任由石某某借用他人公司名义与该国有公司签订工程合同。其间,杨某某先后多次收受石某某贿赂,金额共计82万元。经鉴定,该工程审定价达793万余元,该国有公司已支付款项达397万余元。该项目工程完工后因无相关审批手续,至今未能办出营业执照,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2月28日,我院对其决定逮捕。在审查起诉阶段,我院对该案适用认罪认罚程序起诉至法院,并同步进行追赃挽损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