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我院依法以盗窃罪对犯罪嫌疑人李某甲提起公诉,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对犯罪嫌疑人李某乙、骆某某提起公诉。经查,2021年11月4日,李某甲利用其在某造船有限责任公司工作的便利从公司仓库窃得7个金属接头,交由货运驾驶员裘某某(另案处理)夹带出公司并出售给李某乙,李某乙明知系犯罪所得仍予以收购,经鉴定价值6千余元。同日,骆某某明知货运驾驶员胡某某(另案处理)向其出售的11根铜管来源于某造船公司,系胡某某犯罪所得,仍予以收购,经鉴定价值7万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