遇事冷静 切莫因小失大
案情简介
何某和徐某是某技校的在校学生,两人关系要好且在同一工厂实习。一日,何某与该工厂职工王某因琐事发生口角,并约定当晚在工厂门口斗殴。期间,徐某见朋友何某有难,便打电话请社会青年刘某纠集了张某等6人,何某、徐某叫来了同宿舍的其他6名同学,一行14人携带金属棒球棍、水果刀等工具,分乘车辆赶赴约定地点。另一方王某也叫来叶某等3人帮忙。
当晚11点左右,双方到达约定地点后,何某与徐某上前抓住王某殴打,叶某见己方势弱便跑回去叫来了谢某和沙某。后因不敌对方,沙某与谢某、叶某逃进附近一迪吧内。
五分钟后,谢某、沙某、叶某各持一根铁管从该迪吧冲出,与等在路边的何某、徐某等人再次扭打在一起。在整个打斗过程中,谢某被打致左侧下颌骨多发骨折,构成轻伤二级。
案发后,何某、徐某至崇明公安分局投案,如实供述了上述聚众斗殴的犯罪事实。之后,两人在家人的帮助下,各自赔偿受伤的谢某人民币4万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的规定,聚众斗殴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多次聚众斗殴的;
(二)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的;
(三)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
(四)持械聚众斗殴的。
本案中,何某、徐某、王某都分别纠集了多人,刘某、张某、沙某、叶某、谢某积极参与斗殴,这些人员均构成了聚众斗殴罪,且是持械斗殴,应当适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法定刑。
判决结果
除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谢某以外,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检察院对上述其余人员均提起公诉。法院依法均作出了有罪判决。
检察官评析
青少年正处于人生发展的关键时期,这个年龄段的男生好争强斗狠,思考问题易走极端,在遇到挑衅或者不公平事情时特别冲动,从而做下让自己无法承受的错事。因此,检察官姜媛媛提出以下小建议:一是要有法律意识和底线意识。建议违法犯罪的事情不要做,给自己树立一条红线,遇到事情要估算可能出现的严重情况,想想越过底线将会产生的严重后果,警醒自己坚持底线,同时积极寻求合法合理的解决途径。二是要审慎交友。要有择友的正确标准,墨子把交友比作染丝,他说:染于苍则苍,染于黄则黄,所入者变,其色亦变。结交品行好的朋友可以在学问上相互切磋,在品德上相互砥砺;结交品行不良的朋友容易受坏思想的熏陶和感染,从而误入歧途。三是要明辨是非。遇到朋友邀请帮忙斗殴或一起去看热闹等请求时,要有正确的价值判断,做到不良行为不参与,同时还要劝解朋友不参与。我们在办理案件中发现,原来是跟自己毫无关系的事,却因为朋友说了句“一起去看看”,自己不去显得不够朋友、不合群,就跟着去了,结果到了之后,现场一片混乱,自己也莫名成了聚众斗殴或者寻衅滋事的犯罪嫌疑人,等到被警车轰鸣带走时,一切已悔之晚矣。
(作者:崇明区人民检察院 姜媛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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