莫让情网成骗局
案情简介
唐女士是一位外地来沪工作的单亲母亲。2013年1月,林先生通过微信聊天搭识了唐女士。在聊天过程中,唐女士得知林先生父母从事房产中介工作,林先生又谎称自己是船厂职工,唐女士遂逐渐对林先生产生了好感和信任。在后来的交往过程中,林先生对唐女士及其儿子的生活照顾有加,并进一步取得了唐女士的信任。2014年7月份开始,林先生以承包建筑项目工程、购买建筑材料为借口多次向唐女士“借钱”,唐女士因自己存款不多便将上述情况告知其姐姐与母亲。之后,林先生通过唐女士分别从唐女士姐姐处骗取人民币23万元、唐女士母亲处骗取人民币1.9万元。
为了掩盖诈骗事实,2014年9月林先生与唐女士办理了结婚手续。但婚后不久,唐女士发现林先生到期不还钱,并四处躲避,而所谓的工程其实也都是编造的。2015年2月,唐女士与林先生多次交涉未果,且发现林先生竟然另有情人,遂于同年9月与林先生协议离婚,同年10月唐女士向公安机关报案。至案发,林先生仍有10.7万元未归还给唐女士的姐姐及母亲。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和规定,在本市诈骗公私财物五万元以上,即达到“数额巨大”的标准。因林先生诈骗钱款达十万余元,已构成诈骗罪,且数额巨大。
判决结果
2016年3月,崇明区人民检察院依法以诈骗罪对林某某提起公诉。在法院审理期间,林某某在亲属的帮助下退赔了上述所骗钱款,同年6月,林某某获判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检察官评析
以感情、婚姻为名,行诈骗为实的案例在现实生活中并不少见,为何相似的情形一再上演?归根结底是在于人们比较容易被感情蒙蔽双眼,丧失客观理智。检察官李云平提出以下小建议:一是情感归情感,金钱归金钱。古语云:防人之心不可无。在感情交往中,小额消费不计较,大额金钱往来一定要问清来龙去脉。需要用金钱来维系的关系一定不会长久,情感上的付出并不意味着一定要将金钱掺入其中。二是遇事多问为什么,莫将痴心错付。恋爱中的对方,若不是想尽办法为你付出,而是不断索取,试问他(她)能有多少真心?对方谎称投资,那么投资项目在何处,利润如何,钱款又用于何处?对方是否无其他更合适的借款方法?当你愿意理智地思考这些问题时,那么以感情为名的诈骗就会远离你。三是遇有疑点及时报警。及时报警有利于被害方及时止损,也有利于警方收集、固定证据,以便更好地查明事实。同时,检察官也在此提醒:妄图以感情为名行诈骗之实的犯罪分子,在结婚之前、同居期间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另一方财物的,不影响诈骗罪的成立。法网恢恢、疏而不漏,无论多么高明的诈骗手段,在法律面前终究会露出原形,受到严惩,最后落得人财两空。
(作者:崇明区人民检察院 李云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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