崇明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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冲动的惩罚
 
 
 
  

冲动的惩罚

 

案情简介

201610月某日,本案当事人王先生为办理证件,找到崇明长兴镇某中介公司负责人宋女士,商定并交付手续费2000元代办证件。一个半月后,宋女士联系王先生,说证件已经办好,但由于相关费用上涨,还需支付500元。王先生拒绝交付,要求解除委托关系,并让宋女士退还2000元钱,宋女士未同意,为解决此事,王先生在2016年底、2017年初,先后几次从山东青岛赶到崇明商议,但解决未果。2017121日,王先生再次来到宋女士经营的旅馆,在商量过程中又与宋女士发生争执,王先生因此心生仇恨。随后,王先生购买了松香水和打火机,再次来到该旅馆内,并将事先准备的松香水泼在旅馆大厅的地面上,用打火机点火后逃离现场。王先生的放火行为造成人民币5700余元的财物损失。

法条链接

第一百一十四条  ……

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资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放火罪是危险犯,即放火行为足以造成某种危害结果即可认定犯罪。本案中,王先生在正在经营的旅馆中放火,虽然没造成人身伤亡,但这种行为足以造成危害结果的发生,因此以放火罪定罪处罚。

判决结果

2017年4月6日,崇明区人民检察院依法以放火罪对被告人王某某提起公诉。同年5月10日,崇明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王某某犯放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

检察官评析

遇到纠纷,到底应该如何解决,是依靠自身救济,还是诉求司法救济,这是每位纠纷当事人都会遇到的问题。检察官赵洋阳表示,通过自身救济虽然解决纠纷比较直接,显得效率相对较高,但却没有把握,甚至有可能像本案的王先生,触犯法律的底线,走上犯罪的道路。因此,在面对纠纷时,我们有几点小建议给大家:一是要保持好心态。面对纠纷,最后引发犯罪的大多是激情犯,也就是说一时的意气用事导致犯罪行为的发生,最后让当事人悔恨终生。可以说,在面对纠纷时,当事人都应该保持解决问题的耐心,不能冲动。冲动是魔鬼。本案中,王先生就是因为一时的意气用事,缺乏解决纠纷的耐心,最后导致了悲剧的产生。二是采取合法途径。产生纠纷时,当事人应该学会解决纠纷的基本方法和途径。当事人除了可以选择坐下来自己协商解决,也可以提请村委会、居委会或基层政府组织的司法行政部门出面调解;除此之外,当事人还可以通过提起民事诉讼的方式,让司法机关来裁决。本案中,当事人应尝试多种合法的途径加以解决,权衡利弊,尽量让纠纷化解在合法的解决途径之中。三是谨防触碰法律底线。刑法惩罚的是犯罪行为,也是保护社会关系的最后一道防线。日常生活中,我们可以通过各种途径去了解法律,普及与日常生活紧密相关的法律常识;在获取更多法律知识的同时,必须严格遵守法律,分析自己做出的每个行为是否触犯了法律,谨慎行事。案例中的王先生就是因为法律知识的欠缺,对自己行为所带来的社会危害性预判不足,因此最终酿成大祸。

 

(作者: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检察院赵洋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