崇明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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啊?为了这事他居然转移财产!
 
 
 
      

春节假期余额不足,马上要上班啦,新的一年里也要继续关注检察官微讲堂,学习法律,做个守法公民哦!

案件审理后,当事人最关心的莫过于执行问题。那如果被告人横心当老赖,无视法院民事判决的法律效力真的可以逍遥法外么?答案显然为“不是!”

今天我要和大家分享一起拒不执行判决案,本案中的被告人好心为朋友借钱做担保,最终却因规避执行法院生效判决而被判了刑。
案例简介

2017年4月,被告人董某的朋友龚某向王某借钱15万元人民币,董某为龚某作担保并出具了担保书。后龚某拒绝还款,王某将龚某和董某诉至法院。

同年8月,崇明法院作出民事判决,判令龚某偿还王某借款本金人民币15万元及相应利息,被告人董某作为担保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12月,董某在明知法院向其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等相关执行文书的前提下,仍出售了其所有的房屋,并提前取走了还未到期的银行定期存款3万元,所得款项均未用于履行上述判决义务,导致法院生效判决无法执行。

法条链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规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根据相关司法解释,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损毁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属于我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

本案中,董某在明知自己有还款义务的前提下,仍通过卖房和提前取走存款的方式转移财产,导致法院生效判决无法执行,符合本罪的构成条件。2018年11月,崇明检察院依法以拒不执行判决罪对董某提起公诉,后法院对董某作出了有罪判决。

检察官说

长期以来,一些被执行人缺乏履行法院判决的自觉性和主动性,对法院的执行工作不配合,甚至隐匿、转移财产,视法院生效裁判为儿戏,不仅损害了司法裁判的权威和公信力,还助长了不诚信的社会风气。

近年来,司法机关多措并举,不断提高查处规避执行行为的司法能力,同时充分运用刑事处罚手段,对一些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情节严重的被执行人予以严厉打击。

在这里,奉劝“老赖”们不要心存侥幸、以身试法,否则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最终欠下的不仅是“经济债”,更有“自由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