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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院支抗的一非法经营卷烟事实认定错误案获改判 时间:2018年07月18日

  被告人徐某、黄某未经烟草专卖许可,通过非法渠道购入卷烟制品加价贩卖牟利。区法院认定被告人徐某、黄某非法经营卷烟金额24万余元,以非法经营罪判处徐某有期徒刑3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判处黄某有期徒刑2年,缓刑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区院以原判认定事实错误,导致法律适用错误、量刑畸轻为由提出抗诉。我院审查认为,一审法院错误采信辩方证人提供的伪证,未将起诉指控的价值人民币4万余元的260条某品牌卷烟认定为非法经营数额,区院抗诉理由成立,我院依法予以支抗。日前,二中院经审理,采纳我院支抗意见,以非法经营罪改判被告人徐某有期徒刑5年3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万元;改判被告人黄某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