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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遗漏立功情节上诉案经我院建议二审获改判 时间:2018年07月18日

  2016年某日,原审被告人吴某某纠集被告人吴某、李某(在逃),持砍刀、钢管等凶器至本市宝山区斗殴,致聂某轻伤。一审法院以聚众斗殴罪判处被告人吴某某有期徒刑3年6个月,判处被告人吴某有期徒刑2年。吴某某不服提出上诉。我院经审查发现,吴某某到案后交代了吴某参与犯罪的事实,并协助民警通知吴某到案。根据法律有关规定,吴某某属于“协助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依法应当认定其具有立功情节,遂建议二中院予以改判。日前,二中院经审理,采纳我院建议,改判被告人吴某某有期徒刑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