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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院适用“两高”司法解释建议二审法院对一挪用公款上诉案依法改判获采纳 时间:2016年06月14日

  2000年11月起,被告人田某利用担任上海某龙纺织公司贸易部经理的职务便利,在该公司贸易部与其实际控制的上海某丰纺织公司无业务往来的情况下,以支付货款的名义,将公款32.5万元汇入上海某丰纺织公司账户,供其实际控制的多家公司日常经营使用,至案发未予归还。一审法院以挪用公款罪判处被告人田某有期徒刑10年6个月,剥夺政治权利3年,被告人田某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我院审查认为,田某挪用公款32.5万元归个人使用,进行营利活动,根据“两高”《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其挪用公款系“数额较大”,依法应当在5年以下有期徒刑量刑幅度内处刑,且田某认罪服法,在二审期间归还了全部欠款,建议二审法院依法改判。日前,二中院经审理,采纳我院建议,以挪用公款罪改判被告人田某有期徒刑2年4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