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类低职位的职务侵占案件主要有三个方面的特点。” 王张辉介绍,“案件犯罪主体多为年轻基层业务人员,文化程度一般不高,大多从事的是收银员、出纳、财务、快递员、仓库保管员等能大量接触到现金和实物的职位。此外, 随着就业压力的日益增大和各省市之间劳动力流动的愈加频繁,外地员工侵吞单位财物的职务侵占案件呈现多发态势。再者,犯罪手段多样化、隐蔽性较强也是这类对象实施职务侵占的主要特点之一,嫌疑人往往采取编造虚假合同、截留货款,以无报有、以少报多等形式侵占或挪用企业财物,具有较强隐蔽性。”
案例一:销售员好高骛远 截留货款挥霍一空
销售员、出纳、收银员等这些大量接触现金的小职位,贪念往往更容易被刺激。上述15人中,有8人担任这三种职位,超过总人数的二分之一。
28岁的孟某,系本市某润滑油公司的销售员。2010年底,孟某从老家黑龙江来到上海寻找工作,初中文化的他,又没有什么特长,于是他有自知之明地在招聘会上寻找着适合自己的岗位。不久,孟某通过招工进入某润滑油公司工作,主要负责销售和收取货款的工作。起初,孟某本份地工作着,业务开展地也不错,每月还能拿到一些绩效提成。在攒了几万元的积蓄之后,孟某开始心思活络起来。看到公司上层的那些同事,衣着光鲜、出入高档场所……按耐不住的孟某决定向那些“白领”看齐,过上体面的生活。很快,孟某就将积蓄换成了名牌手表、拎包等包装起了自己。
好景不长,自从孟某将心思从工作转到了生活上之后,失去了绩效提成这块之后,每月拿着2000元的基本工资对他来说根本无法生活。于是,孟某开始起了贼心,将贼手伸向了客户货款。2012年下半年,在去客户处收款时,孟某多次将钱款放入了自己的腰包。如果遇上公司催款的话,他就将后面收取的钱款先垫上。直到2013年1月,公司在对账时发现孟某应上缴的3万多没有入账,这才东窗事发。而此时的孟某已逃回了老家,改了电话号码,拿来的钱款也早被其花用殆尽。2014年8月,黄浦区检察院以职务侵占最对孟某提起公诉,法院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
检察官点评:
“小人物”更容易犯职务侵占罪,是由于这些人更多地把工作仅仅作为谋生的手段,而不太当做事业来看待,而且像收银员、业务员这些工作都可能直接接触到金钱,大量经手的现金和自己较低的工资形成了鲜明对比,各种心理落差不断地冲击着他们的道德底线,加之文化水平普遍不高,法律意识淡薄,一旦有可乘之机,个别道德防线薄弱的人便会以身试法。本案中的孟某为了追求攫取钱财以花费享用而不顾后果,从而走上犯罪道路就是典型案例。
此外,公司监管不到位也是一个普遍问题。除了对员工开展心理教育与法制教育外,在销售行业建立健全销售管理制度,才能杜绝一些职务侵占的行为。在上述案发的企业,销售监管缺失,发货均由业务员个人负责并与客户单线联系,又缺乏及时回收货款的机制,就会让销售员有了瞒报账目、伪造交易信息、中饱私囊等机会,最终让企业蒙受损失。
检察机关建议企业强化财务和销售管理,坚持银行转账结算,对应收货款日清月结,及时掌握财务收支情况。同时建立产品、财物二人以上共同管理机制,防止销售人员拿钱或拿物的职务侵占行为。
案例二:小情侣身处他乡欲创业 里应外合捞偏门
五年前,一对25岁的恋人谢某和杨某从安徽来沪打工。2014年年初,失业的谢某决定自己创业,他盘算着在淘宝网上开一家店,可是货源哪来呢?此时,杨某正在本市淮海路上的一家服饰店做导购兼收银员。于是,谢某打起了杨某打工的店里服饰的主意。在与女友商量后,两人决定趁杨某上班之际,谢某到店里来“挑选”服饰,结账时,由杨某挑一件最便宜的商品结账,同时拆除其他商品上的警报器,装进购物袋后交给谢某拿回家并放在网上出售。
一切商定后,谢某便开始了创业的第一步,他先在淘宝网上注册了一家专柜正品代购的店铺。随后,谢某就会趁杨某当班的时候前来光顾“采购”,据两人交代,谢某平均一周要去2、3次。每次拿回的服饰,他们会拍照后放在网上出售,售价通常都会比吊牌价便宜20-50元。截止案发时,两人通过上述手段“创业”的收入已达1万余元。
到案后,警方对两人的暂住地进行了搜查,查获了窃得的各类服饰100余件,经估价鉴定价值2万余元。检察机关认为,谢某利用杨某从事收银员的职务便利,拆除衣物防盗扣、少付账,共同将店内服饰非法占为己有的行为,均已触犯了《刑法》规定,应当以职务侵占罪共犯论处。日前,因涉嫌职务侵占罪,黄浦区检察院对谢某和杨某提起公诉,法院判处两人拘役六个月。
检察官点评:
近几年,多数学生毕业后往往选择留在大中型城市就业,更有不少年轻人会特意来此自己创业,而这些人在职务侵占犯罪中占到了不可忽视的比重。 在上述15个基层员工人中,犯罪嫌疑人为外地在沪工作人员的案件约占案件总数的四分之三。由于外来人员身处异乡缺少物质依靠,经济波动承受能力又相对较弱,面对着巨大的就业压力和高速增长的物价水平,部分人为了早日能闯出一番事业,从而投机取巧走歧途,导致他乡犯罪。
除了主观原因外,企业在用人制度上也存在着导致犯罪的诱因,企业往往更注重其业务技能,而对综合素质尤其是道德品质的考察明显缺乏。绝大多数企业都没有建立员工综合考评机制,对员工的管理多停留在绩效层面上。同时,对于财务、销售等重要岗位人员,缺乏严格的人事管理档案和定期的普法教育也是导致犯罪的主要原因之一。
检察机关于此建议企业对外地员工加强心理教育与法制教育双管齐下,帮助其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化解其不平衡心态,培养健康的职业心态。其次,通过开展法律培训,使广大员工了解工作中易发的犯罪行为如职务侵占、挪用资金等侵财性犯罪,全面理解上述犯罪的构成要件、典型表现方式及罪与非罪界限,分析典型案例,开展警示教育。同时,建议企业完善用人准入制度,要坚持“德能兼顾”的标准,从而预防员工损害企业利益的行为。
案例三:个人贪心作祟 公司漏洞助威
2008年,某保险公司的代理人项某为被害人许女士投保了一款投资型保险,保费总计210万元。根据保险合同约定,该保险带有投资性质,客户可通知保险公司进行买卖操作,也可提前提取个人帐户里的现金价值。考虑到自己是长期投资,投保后许女士也没把保险的事情放在心上,也从未再收到保险公司的账单。
直到今年2月,当
原来,保单生效后,项某以办手续为由
“只要每次不超过5万元,银行取款时就不用出示身份证。”项某交待。就这样,项某轻而易举地取走了
更让人不可思议的是,在8次冒领行为中,有3次发生在项某离职后。当时项某虽已不是保险代理人,但他仍冒充继任的保险代理人向公司提交申请继续冒领
案件审结后,检察官对该案的犯罪手法进行了深入剖析,发现涉案保险公司在保险款发放的多个环节均不设防。而项某作为一名长期从事该行业的人,正是利用了该公司在客户资料变更及保险金支付环节存在的漏洞,才导致8次作案在6年后才被发现。
检察官点评:
犯罪手段多样,隐蔽性较强是一些有多年工作经验的基层业务人员触犯职务侵占罪的一主要特点。由于被告人熟悉自身业务,清楚企业内部管理漏洞与缺陷,其利用职务便利,采取不易被人发现的方式编造虚假合同、截留货款、以无报有、以少报多等形式侵占企业财物,具有较强的隐蔽性。且一次得手后被告人往往私欲膨胀,疯狂作案,涉案金额大。而被侵占的公款,一般被用于生活挥霍、买彩票或者偿还赌债等方面,这些钱基本上无法追回,企业会因此蒙受经济损失,正常经营活动受到影响。
检察机关认为,要杜绝此类犯罪,企业必须从根本上填补各种漏洞,加强企业的内部管理。包括落实财务管理制度,加强人员监管制度,只有从制度保障上做好队伍管理工作,才能把这些“小人物”的贼心扼杀在摇篮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