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遭解雇后扣留公司网银U盾勒索钱财 一财务经理因敲诈勒索罪获刑

遭解雇后扣留公司网银U盾勒索钱财 一财务经理因敲诈勒索罪获刑

文章来源: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   发布时间:2014-1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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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任某公司财务经理不到一个月,张某因表现不佳而遭解雇。离职时,他偷偷拿走公司的5个银行网银U盾,并以此为筹码向公司索要8000元。公司无奈只得花钱赎回U盾。近日,张某因敲诈勒索罪一审被黄浦区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判处其有期徒刑10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今年4月,张某通过应聘方式入职一家科技公司担任财务经理,试用期3个月,工资每月1万元。然而,工作不到10天,同事们就对张某的工作能力和为人处世提出了质疑。公司于是决定提前结束张某的试用期,并要求其办理离职手续和工作交接,但张某对此予以拒绝。57日晚,双方达成协议,公司支付张某试用期工资7000元,此后双方互不干涉。

本想事情就此结束,但让公司没有想到的是,第二天上班后,公司财务部出纳发现公司的5个银行网银U盾不翼而飞,遂由公司领导出面打电话给张某询问。电话里,张某虽未正面回答U盾的去向,但当被问及还有什么要求时,张某向公司提出再支付8000元。

由于没有U盾无法进行网银操作,公司日常资金结算受到了重大影响,而补办这些U盾又涉及分布在5个区的银行,将耗费大量时间。考虑再三后,公司答应了张某的要求向其银行账户汇去了8000元。拿到钱后,张某通过快递将5U盾送还给了公司。

事情平息后,公司向警方报案。512,张某接公安人员电话通知后,至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到案后,张某的家属为其退还了全部赃款。

庭审中,张某否认自己的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辩称其并非有意将公司U盾带回家,8,000元是公司因劳资纠纷而作出的自愿补偿,没有U盾并不会对公司造成影响。

公诉人指出,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对他人威胁的方法索取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依法应予刑事处罚。张某实施敲诈勒索犯罪,不仅有被害单位负责人、员工的书面证言予以证实,且有张某与被害单位的《离职协议》、张某与被害单位负责人的往来短信照片及视听资料、U盾照片、银行转账回执及交易查询单等予以印证,上述证据形成证据锁链。因此法院采纳了公诉意见,对张某的辩解法庭不予支持。

检察官表示,张某被公司辞退后,非但没有反思自己的行为,反而怀恨在心,对公司敲诈勒索,他的行为从一定程度上反映出其对于法律的无知,企图通过非正当手段得到利益。结果赔了夫人又折兵,得不偿失啊!因此,检察官在此告诫大家,在遇到挫折时,一定要第一时间寻找自身的原因,切勿在别人身上找原因而是忽略自己的不足,更加不可以心存报复,到头来只会害人害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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