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敲诈勒索的“打假人”
作者:胡少俊     时间:2025-05-26

      


 

 

以吕某为首的犯罪团伙,自2020年以来对全国不特定球墨铸铁管项目供货商,采取相同的手法多次进行敲诈勒索,受害企业或商家出于各种原因没有报案,使得吕某等人的犯罪行为屡屡得手,严重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

 

 

“对方名义上是为了净化市场,可实际上是以‘打假’为幌子进行敲诈勒索钱财,他们一见面就狮子大开口要我们给5万元,如果不给他们就会以向媒体曝光,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举报等方式相威胁,作为企业我们就得投入更多时间和精力去应对,那样的话就会影响工程工期,甚至有损我们的信誉……”

2023720日上午,一家球墨铸铁管项目供货商负责人李某急匆匆走进湖北省黄石市公安局下陆分局,向干警报案。接警后下陆分局迅速立案,通过进一步侦查发现该案件并非偶发案件,案情的背后也不简单。该案系以吕某为首,盛某、熊某、江某等为成员的犯罪团伙,自2020年以来先后向湖北、江西、安徽、江苏、山东等全国不特定球墨铸铁管项目供货商,采取相同的手法多次进行敲诈勒索作案,受害企业或商家出于各种原因没有报案,使得吕某等人的犯罪行为屡屡得手,严重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破坏了当地的营商环境。

该案经下陆分局侦查终结后很快被移送到黄石市下陆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经依法审理讯问、查清事实、固定证据,检察机关认定吕某、盛某、熊某、江某4名犯罪嫌疑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借“打假”名义采用威胁、恐吓等手段,对多家企业和商家进行要挟,实施敲诈勒索财物,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20247月,下陆区人民检察院依法以敲诈勒索罪对该犯罪团伙提起公诉。

 

自称“市场清道夫”

“我是职业打假人,我获得了球墨铸铁管品牌方公司授权,我做的都是净化市场、打击假冒伪劣产品的业务,帮助维护权利人合法权益的,我没有敲诈勒索他们,我拿的是帮助企业打假的服务费。”

庭审现场,吕某面对公诉人的犯罪指控,依然振振有词、大言不惭地为自己的犯罪行为狡辩,仿佛他真的是一名“市场清道夫”,此刻不是站在法庭被告席上,而是为了维护企业品牌声誉而四处奔走的“打假英雄”。

“既然生产企业授权你帮助‘打假’,那你的企业授权委托书呢?”

“我……我原来是有的,后来忘了与企业续签了,但是我们是有口头协议的……”

“是忘了续签,还是没有企业愿意与你打交道呢?”

“我的微信交流记录能证明我与这些企业是有合作关系的……”

“你的那些微信交流记录我们都依法进行了调查核实,它不仅不能证明你与相关企业的合作关系,反而是重要证据,更能证明你们的犯罪事实!”

被告席上吕某始终眼神游离、言辞闪烁,妄图用拙劣的“表演”掩盖其敲诈勒索行径,逃脱法律的制裁。面对吕某无力的回答,检察官当庭用铁的事实与证据戳穿了他的谎言。

原来吕某之前是从事球墨铸铁管项目的商家,2018年,在一次工程招投标过程中发现了“商机”,有少数球墨铸铁管项目供货商在项目工程中标后却利欲熏心,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存在以次充好的情况。吕某尽管招标失败,自认为掌握了这些“秘密”就能财源滚滚,于是同年吕某就在江苏成立了一家信息咨询公司,摇身一变将其包装成为“职业打假公司”,专门为球墨铸铁管生产企业进行品牌维护、市场“净化”。

刚开始有个别生产企业为了保护自己品牌声誉,扩大和巩固市场地位,曾经委托吕某进行市场维护、“打假净化”,后发现吕某为人贪婪自私,品行极差,经常违反企业相关管理规定私下要求用户请客吃饭,向用户索取财物,引起一些用户不满和投诉,最终生产企业终止了与其合作,其他生产企业知道情况后也放弃了与吕某合作的打算。与生产企业的合作被终止后吕某不仅不反思自己的行为过错,反而琢磨自己如何能更快速地“发家致富”,于是吕某伪造“职业打假人王海合作伙伴”的身份,继续以“职业打假公司”名义在全国各地寻找合适对象,做起了实施敲诈勒索的“生意”。少数受害企业苦不堪言却碍于紧迫的工期和企业声誉,被迫向吕某支付钱财以“息事宁人”。每每敲诈成功后吕某便以所谓的“信息咨询费”名义和对方签订服务合同并出具相关票据,堂而皇之将自己的不法行为“合法化”。

为了壮大实力,获得更大“利润”空间,2020年初至20237月,吕某许诺高额好处“回报”陆续邀约盛某、熊某、江某加入该团伙,对团伙人员进行明确分工,以进一步提高“工作效率”。吕某本人设置具体的敲诈勒索模式,寻找目标企业,同时全面负责作案分工指挥、与企业进行沟通谈判、收取敲诈勒索资金等事项;盛某专门负责对全国不特定球墨铸铁管项目工程工地进行拍照、录像信息收集,及时向吕某反馈情报信息,负责“举报材料”的撰写和向相关部门递交等工作;熊某负责为吕某日常出行提供交通接送服务,提供GPS定位跟踪器和部分项目工程工地拍照、录像信息收集;江某负责提供购买球墨铸铁管的买家信息,在买家运输货车上安装GPS定位器,以方便跟踪确定到货地点具体位置信息等。

“你们的产品有问题,侵犯了我们品牌方的知识产权,要么我们进行媒体曝光或去市场监督局举报,要么我们不把事情闹大,你们就乖乖支付赔偿。”吕某等人每去一个工程工地现场,拿出掌握的“证据”语气强硬,态度十分嚣张。有的企业担心声誉受损、工期延误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只得向吕某等人支付高额的“信息咨询费”。看到“挣钱”如此简单轻松,吕某等人的“打假”行为更加大胆,多次向企业索要财物和“封口”费。经查,2020年初至20237月,该团伙敲诈勒索作案10余起,涉案金额达50余万元。

铁证如山受制裁

“打假”光鲜的外衣难掩其犯罪本质。在铁证如山的事实面前,吕某等被告的辩解显得苍白无力。盛某、熊某、江某等被告为了蝇头小利而“听命”于吕某,平日里穿梭于全国各地,在吕某安排下前往球墨铸铁管施工现场实施作案,在庭审现场却流下悔恨的泪水,当庭表示自愿认罪认罚,希望司法机关能给予他们改过自新的机会。但主犯吕某却仍然在法庭上为自己开脱,声称自己得到了品牌方授权许可“打假”,为市场秩序作出了积极贡献,不应当被认定为犯罪,这种荒谬的辩解被公诉人通过举证一一击破。20241230日,下陆区人民法院以敲诈勒索罪判处被告人吕某、盛某、熊某、江某等4110个月到10年不等有期徒刑,各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到50000元不等。吕某等4人均未提出上诉,判决已生效。

“打假”名义进行敲诈勒索的犯罪行为,破坏了正常的市场秩序,它让合法经营的商家、企业等陷入不必要的困扰,干扰了市场的公平竞争环境,使得真正诚信经营的商家、企业可能面临不公平的对待。其次,这种索要钱财的行为,使得“打假”的初衷被扭曲,助长了不劳而获、违法犯罪的不良风气,影响社会的和谐稳定与文明进步。再者,这种行为对法律的权威性和公正性造成冲击,法律旨在维护公平正义,而以“打假”之名,行敲诈勒索之实,是对社会公共权利的滥用和亵渎,破坏了社会的诚信体系和道德风尚。面对犯罪分子的敲诈勒索行为,作为企业需要提高警惕,增强法律意识,及时使用合法手段,维护企业正当权益,不给犯罪分子可乘之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