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司法裁判活动中,生成式人工智能应定位为司法裁判的辅助工具,而非取代人类法官。在当前的数字法院建设中,亟须构建人机协作模式,处理好人类法官与算法法官之间的关系,制定法律与伦理规范以确保其在司法裁判中得到合理应用。
随着人工智能技术的不断发展,生成式人工智能逐渐在司法裁判活动中被广泛应用。生成式人工智能基于庞大的数据集,通过对已有信息的分析与学习,能够生成具有法律专业性的文书、决策建议,甚至对案件进行预测与分析。其在司法裁判中的介入不仅能提升司法效率,还有助于促进司法公正。然而,生成式人工智能的介入并非没有局限,其在法律解释、责任归属等方面面临着挑战。当前数字法院建设正在如火如荼地展开,在此背景下探讨生成式人工智能介入司法裁判的可能性与限度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
生成式人工智能在司法领域的发展趋势与应用潜能
生成式人工智能,作为人工智能的一个重要分支,能够通过深度学习和自然语言处理技术,生成与人类语言和行为相似的输出内容。在司法领域,其具有广泛的应用场景,包括文书自动生成、案件分析、法律咨询等。例如,中国的“智慧法院”系统已经在案件分流、判决自动生成等方面取得初步成效。通过引入生成式人工智能,法院可以加快处理简易案件,自动生成法律文书,减轻了人力负担。
生成式人工智能在司法裁判中的介入展现了其广阔的应用前景,尤其是在提高裁判效率、缓解案件积压以及增强裁判客观性等方面提供了强有力的技术支持。这种技术支持不仅能够提高整体司法运作的效率,还能辅助法官做出更为科学的司法决策。
首先,生成式人工智能显著提升了司法效率。它能够根据案件的具体事实和适用的法律条文,快速生成起诉书、答辩状、判决书等法律文书。同时,生成式人工智能可以对案件中的海量信息进行快速梳理和深入分析,帮助法官迅速识别关键证据和相关法律法规,缩短案件处理时间。此外,生成式人工智能通过大规模检索类似案例,可为法官提供有针对性的判决建议。一个突出的例子是“苏州法院AI辅助办案系统”,该系统是国内领先的生成式人工智能应用平台,依托多项先进技术为法官提供智能辅助服务。该系统中的“智能阅卷”功能能够快速处理和分类案件材料,帮助法官更高效地了解案情;“一键生成文书”功能简化了繁琐的文书起草过程,节省了大量的时间;“AI助手问答”功能则提供了智慧化的法律咨询和判决辅助建议。这些功能大幅提升了法官的办案效率,减轻了司法工作人员的工作强度和工作压力。
其次,生成式人工智能有助于提升裁判的客观性与一致性。通过分析海量案件数据和法律文本,生成式人工智能能够为法官的案件审判工作提供多种解决方案,减少法官在裁判过程中受到个人经验、情绪或偏见的影响,提升人类法官司法裁判的理性化程度,维护司法公正。同时,生成式人工智能还具备强大的类推能力,通过比对大量相似案件的判决,提供可供参考的判决结果。这种比对和参考机制有助于推动裁判标准统一化。此外,生成式人工智能在证据分析、法律推理等复杂性较高的技术环节中,表现出巨大潜力。学者们普遍认为,在这些技术性强的领域,生成式人工智能有望辅助法官作出更为严谨和公正的判断,从而确保判决的合法性、合理性和公正性。
生成式人工智能介入司法裁判的局限性与挑战
尽管生成式人工智能在司法技术层面展现出强大的应用潜力,尤其是在提升司法裁判效率和一致性方面,但其在更为复杂的领域——法律解释、价值判断、责任归属等关键问题上仍面临着显著的挑战和局限。
首先,生成式人工智能在法律解释和价值判断方面存在显著局限。法律的适用不仅依赖于对条文的机械解读,还要求对复杂的社会背景、伦理道德和法理原则有深刻理解。然而,生成式人工智能往往缺乏对法律背后深层次文化和社会价值的认知,难以全面把握法律体系中的多样性与动态性。其算法设计的基础是数据和模式识别,但对人类情感与社会价值的判断却属空白,这使其在处理涉及伦理、情感和道德考量的案件时,难以提供符合人类价值观的裁决。例如,在家庭纠纷、侵权等具有较强道德伦理色彩的案件中,生成式人工智能无法理解当事人之间的复杂关系和情感背景,难以做出兼顾情理的司法判断。此外,法官在解释与适用法律条款时,需结合具体情境和法理原则进行灵活的裁量,而生成式人工智能在处理这些不确定性时,往往缺乏足够的判断力和灵活性,易导致裁决结果的机械化和僵硬化。因此,生成式人工智能虽能作为辅助工具提高效率,但在处理涉及价值判断和伦理抉择的案件时,依然无法替代人类法官的专业判断与社会智慧。
其次,生成式人工智能在法律责任和问责机制层面存在明显缺陷,特别是在面对其决策错误时,责任归属问题尚不明确。这不仅涉及技术提供者(如算法设计者或系统开发者)的责任,还关系到在具体案件中使用该技术的法官或司法机构的责任边界。此外,人类法官与生成式人工智能之间的责任划分也充满争议。作为辅助工具,生成式人工智能提供的建议或判断可能对法官的最终裁决产生重大影响,但如果法官依赖其建议作出错误判决,如何分配责任尚未有明确的法律指引。这种模糊性可能导致法官在依赖人工智能的过程中对其判断产生过度信赖,而一旦出现问题,法官是否应承担全部责任,或部分归咎于技术缺陷,仍是目前智慧司法面临的现实难题。在这种背景下,亟须建立一套清晰的问责机制,不仅要明确生成式人工智能系统设计者、开发者和使用者各自的法律责任,还应厘清人工智能与人类法官在共同决策中的权责关系。
生成式人工智能在司法裁判中的介入具有显著潜力,尤其是在提升司法效率、法律检索以及证据分析等领域展现出明显的优势。然而,其在法律解释、责任归属等方面的局限性也不容忽视。尽管生成式人工智能能够辅助法官进行一些技术性较强的任务,但其在高度主观的裁判环节中难以取代人类法官的经验和判断。要实现生成式人工智能在司法领域的合理应用,需要构建人机协作的司法模式,制定明确的法律与伦理规范,并培养具备跨学科知识的法律人才。唯有如此,才能在确保司法公正与独立的前提下,充分发挥生成式人工智能在司法裁判中的积极作用。
在智慧司法实践探索中,应对生成式人工智能技术的应用边界给予足够关注,探索其与人类法官的合理分工,避免对人工智能技术的过度依赖,构建人机协同的智慧司法模式,处理好人类法官与算法法官之间的关系,制定法律与伦理规范以确保其在司法裁判中得到合理应用,确保生成式人工智能能够更好促成司法效能的提升和司法公正的实现。尽管生成式人工智能技术发展变革给人类的司法裁判活动本身带来了机遇,使得人类法官从现代社会繁重的审判工作中被解放出来成为一种可能;但我们应当强调的是,最终的司法裁判权仍应牢牢地掌握在人类法官手中,以维护司法公正。
(作者张恩典系南昌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博士生导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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