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依法审查查明:2014年至2016年,被告人华某某利用在某甲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担任采购的职务便利,在代表公司向深圳市某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公司”)采购电子元器件过程中,收受乙公司支付的回扣款归个人所有,金额共计人民币842916元。2016年12月13日,被告人华某某因上述行为接受公司调查,为掩盖犯罪事实,向乙公司退出人民币39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