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日前,闵行区检察院依法对一起骗取贷款案提起公诉。
经审查:
(一)2007年11月,被告人何某某注册成立了*甲公司,主要从事润滑油等化工产品的销售业务。2011年至2012年间,*甲公司与**分公司开展贸易融资业务,在无实际货物交割的情况下,**分公司以采购基础油支付货款为名向*甲公司融资,*甲公司在约定期限内再以加价回购货物的方式返还资金。上述业务经**分公司总经理被告人洪某某同意,具体由散油部业务员被告人丛某某负责执行。
2011年7月起,*甲公司利用与**分公司的上述贸易合同、增值税专用发票、货物验收单等材料,向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闵行支行(以下简称中行闵行支行)申请国内融信达商业发票贴现融资业务,截止2012年11月前均正常还款。2012年11月至12月,*甲公司因资金困难无力按约向**分公司回购“货物”,返还融资款。为能继续从银行获取资金进而完成回购,被告人何某某委托**分公司向**支行出具虚假证明材料。被告人洪某某、朱某某、丛某某遂在明知**分公司对*甲公司不存在应付账款的情况下,经被告人洪某某同意,由被告人朱某某、丛某某等人向银行出具了虚假的《关于我公司下游客户转付款给上海**石油化工有限公司的说明》,并在*甲公司提供给**支行的《应收账款转让声明》上盖章确认,导致*甲公司从中行闵行支行骗得融资款共计人民币6466万余元,且到期未能偿还。
(二)2012年11月,*甲公司向江苏银行上海分行提供了与**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公司已履行完毕的买卖合同、销售发票等材料,以虚构应收账款的方式,骗得江苏银行上海分行融资款人民币3888万元,到期未能偿还。
(三)2013年3月,*甲公司向交通银行上海松江支行提供了与南通竑盛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签订的虚假货物买卖合同等材料,以虚构应收账款的方式,骗得交通银行上海松江支行融资款人民币963万余元,借款到期后尚有本金864万余元未能偿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