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日前,闵行区检察院依法对一起合同诈骗案提起公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2006年12月5日,被告人戚某某经动迁获得本市**区**路**弄**号**室房产,建筑面积为57.84平方米。2007年12月16日,被告人戚某某与证人朱某甲签订《房屋预付款协议》,约定将上述房产以40万元的价格出售给朱某甲。2009年8月25日,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后朱某甲实际入住上述房产并付清全部房款。2016年8月被告人戚某某取得房产证后交付朱某甲保管并签订《补充协议》。2016年11月被告人戚某某补办房产证、隐瞒该房屋已出售的事实,通过中介公司再次将涉案房产出售给被害人朱某乙,并签订《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后于同年12月变更不动产权登记给被害人朱某乙。2016年11月18日至2017年1月11日期间,被害人朱某乙陆续支付房款共计人民币170万元。后经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涉案房产由证人朱某甲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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