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保险业的快速发展和汽车时代的来临,车险领域违法犯罪活动逐渐增多,以闵行区为例,2002年至2009年7年间,我院共受理车险诈骗案件4件7人,但2011年至2012年此类案件大幅增长,共受案7件20人,其中仅2012年就受案5件17人,涉案总金额高达122万元,我院通过对近两年发生在车险的保险理赔环节的保险诈骗案件分析,发现此类案犯罪手法主要存在三种类型:
(一)内外勾结型
车险理赔中,保险公司的定损、核价环节较为关键,保险从业人员与投保方等外部人员相互勾结,不但使罪行实施更顺利、理赔金额更高,且具有更强的隐蔽性。我院曾办理过一起保险公司核损员伙同汽修人员、车辆被保险人,保险公司核价员伪造三起交通事故,骗保险赔偿款47万余元的案件。2011年10月,时任某保险公司核损员的张松楠找来一辆前车保险杠和大灯等损坏的奔驰车,让在汽车修理厂工作的李俊找辆车撞一下,制造一起虚假事故以骗取保险金。经李俊介绍,张松楠从李俊的弟弟李晓亮处借来了一辆前保险杠、引擎盖、水箱损坏的马自达轿车。按照张松楠的要求,李俊购买了一张假的武警车牌装奔驰车上,在制造了辆车相撞的事故后拨打110报警。骗取了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后,张松楠向与自己在同一保险公司工作,拥有较高权限的核损员薛绍和核价员陈平打招呼,让两人尽快在公司允许的范围内以较高的价格进行核价,并承诺事后会给两人好处费。为把定损额做高,张松楠又安排李俊和李晓亮分别把两辆车拖到福州和浙江海宁由保险公司定损,薛绍则指使福州一负责勘查定损的下属把工号和密码给自己,并要求该下属将报价单录入公司内部系统。一个月后,保险公司赔付20余万元,除去修理费18余万元,剩下的钱由张松楠、李俊、李晓亮、薛绍、陈平五人分成,此后三个月内,张松楠又通过类似方式骗保两次。
检察官提示:一些保险公司在内部员工管理上,门槛低、流动性大,教育上重业务培训,轻道德和纪律警示,一定程度上滋生了职务犯罪和内外勾结骗保犯罪,与此同时,公司一些中层人员权力过大,缺乏有效监督机制,因此检察官建议保险公司一方面应加大对员工的纪律教育,另一方面应完善投保、理赔环节的业务管理,提高档案的信息化程度,实现电子检索和监控。
(二)第三方主导型
该犯罪手法通常为车辆维修及养护方“自导自演”假车祸,利用客户车辆故意造成车辆相撞或伪造其他交通事故车损痕迹,并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如2011年3月,肖俊驾驶公司总经理名下的轿车发生交通碰擦事故,而当时该车的保险已过期,于是肖俊便找到开汽车修理厂的梁少军、梁建国两兄弟,要求兄弟俩想办法把车辆进保险。兄弟俩为留住客户,同时赚取更多的修理费,在肖俊的车辆破损程度较浅的情况下,梁建国驾驶肖俊的轿车再次进行撞击,加大了车辆的损坏程度。之后,梁建国伪造了另一辆轿车与肖俊的轿车相撞交通事故车损痕迹,又通过请吃饭、送购物卡等方式收买了一名交警,取得了虚假的事故认定书,并以对方轿车承担全部事故责任的方式,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骗得车辆维修款1.95万元。
检察官提醒:某些不法汽修厂老板为承揽维修业务,获取高额利润,利用与保险公司理赔人员交往多,熟悉保险条款和理赔程序的有利条件,故意策划和制造事故,而一些伤残鉴定人员、执法人员在利益引诱和人情请托面前思想不够警惕,利用职务便利违规或草率出具相关意见,为保险诈骗罪犯提供条件,因此检察官建议保险公司应加强对不规范汽修厂的监管力度,同时执法人员也要法律意识和道德意识。
(三)虚假诉讼型
该犯罪手法的特点是不直接由保险公司审核,而是通过伪造单据等提起虚假民事诉讼,先获取法院赔偿判决,再申请理赔。2010年4月,贾刚被机动车撞伤,导致左足骨折,后贾刚委托了一名具有交警从业经历,对事故认定、保险理赔等程序和法律规定十分熟悉的某律师事务所法律顾问李雪良为其代理保险理赔。为夸大理赔损失,李雪良指使并帮助贾刚伪造城镇《居住证明》和《误工证明》等材料,并通过民事诉讼方式进行索赔。而保险公司既未及时向当事人核实案件情况,也未积极应诉,致被骗保险理赔款7万余元,其中骗取夸大损失的理赔款约占一半。在此之前的另一起事故中,李雪良在当事人既不知情也未委托其为代理人的情况下,通过虚假报案,违规操作的方式取得了事故认定书、伤残鉴定报告及误工证明等材料。为了避免庭审时法官认出自己,李雪良指使另两人分别担任原告的代理人和自己的代理人,自己则在背后指挥两人进行诉讼,庭审时,保险公司未派人到场,后法院判决保险公司赔付原告7万余元,这些钱都进了李雪良的腰包。
检察官提示:一些保险公司在民事诉讼权利维护上缺乏制度规范,应诉不够积极主动,对结果消极接受,简单地将判决书作为理赔依据而未进一步审核,给了犯罪分子可趁之机,因此保险公司要充分重视通过民事诉讼方式索赔的案件,积极应诉并复核相关证据材料。
此外,检察官在办案中发现,一些保险公司对小额理赔程序过于简易,审核不严,自查发现率低。即使发现存在骗保情况,保险公司也不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只是简单地作不予理赔处理,没有其他惩罚性措施,这也在一定程度上促使了犯罪分子屡屡作案。除公司内部制度存在漏洞外,信息共享不畅通也是保险诈骗案频频发生的重要原因。因业务竞争激烈,目前各保险公司之间没有建立信息共享平台,投保人信息保密,信誉无评价等级,也无信息查询渠道,即使投保人在一家保险公司发现有异常理赔线索或发生骗保行为,仍可在其他保险公司继续投保。如2006年12月至2010年7月期间,仅有小学文化的邓某利用伪造轻便二轮摩托车行驶证、虚构保险标的方法,共向24家保险公司理赔179起,骗取保险理赔款18.7万余元。因此检察官建议,各保险公司要及时沟通信息、提示风险,化解因业务上的竞争关系形成的“单兵作战”状态,逐步实现保险公司各部门之间,保险公司之间,保险公司与其他行业之间的信息沟通,特别是实现保险公司与交管部门对车辆信息、事故认定、保险理赔信息等数据的共享,建立类似银行征信系统的保险欺诈人员信息库,提高保险公司整体防控保险欺诈的能力。(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