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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销售经理和租赁公司经理串通 虚抬购车发票金额套现分赃
 
日期:2014年05月18日
 

 

    一个是汽车品牌店的销售经理,一个是租赁公司的业务经理,两人竟暗地里串通起来,在汽车交易过程中侵占4S店资金12.9万元。近日,经闵行区检察院提起公诉,两人分别被判处3年和2年的有期徒刑并缓期执行。
  今年33岁的饶波大学毕业后一直从事汽车销售工作,2011年5月跳槽到一高端汽车品牌店,担任销售经理一职。同年,饶波和相恋多年的女友结婚并买了房,不久妻子有了身孕。饶波的生活压力不轻。
  此时,饶波认识了一家租赁公司的业务经理陈立俊。客户到公司租赁汽车,陈立俊按客户需要租赁的车型到各汽车销售公司购进该车型,之后再租借给客户使用,客户则按合同每月支付租金给租赁公司,待支付租金到一定年限时,车辆所有权就过户给客户。
  饶波和陈立俊由于经常有业务往来,再加上年纪相仿,很快成了朋友。一天,陈立俊提出,自己在购买汽车时,饶波可以把发票金额填高一些,到时多开的车款套现之后,自己会给饶波好处费。饶波心动了。
  几天后,饶波向总经理提出陈立俊所在公司是大客户,能否高开车价而实际给予对方一定的优惠。总经理采纳了饶波的意见,只是要求客户拿出相应的增值税发票,在财务确认后由自己签字准予报销。
  2012年7月,陈立俊带一名客户到饶波所在的4S店。客户选中了一台价值51万元的轿车,饶波则开具了一张面额为54.3万元的发票。交易完成后,陈立俊把合同和发票都交给自己公司的财务,并给了饶波一张面值为3.3万元的汽车配件增值税专用发票。经过4S店总经理的审批后,饶波把陈立俊的个人银行账户假称是对方公司账户提供给了财务。同年9月14日,4S店财务把3.3万元打到这个账户上,当晚,陈立俊就把1.48万元转到饶波的个人账户。
    尝到甜头后两人开始频频合作。在接下去的几个月里,饶波和陈立俊采用类似方式做了十余笔交易,共同侵占4S店12.9万余元。

    面对检察官的讯问,饶波辩解自己的做法是经过4S店总经理同意的,因此是公司认可的行为,而且自己获利中的大部分用于犒赏手下业务员,同时,自己与4S店有未结清的工资、奖金共计2.6万元。然而经过审查,承办检察官发现,通过高开发票、申请返利等方式留住固定的大客户是汽车销售行业的惯例,4S店总经理虽认可饶波的操作方式,但在客观上没有获利,主观上也没有非法占有公司资金的目的,因此不能认定4S店总经理构成共同犯罪。至于饶波所提出的劳资纠纷,根据汽车销售公司出具的文件,公司未授权饶波收取其他公司的任何返利,更未授权其将返利款项用于开展职工活动,且公司仅5月份的工资2758.05元公司未与饶波洁清,故检察官没有采纳饶波的辩解。

    近期,我院以涉嫌职务侵占罪对饶波和陈立俊提起了公诉,后法院判处饶波有期徒刑3年缓期3年,判处陈立俊有期徒刑2年缓期3年。(文中人物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