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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之概念初识
 
        日期:2020年09月17日
 
 
  

  

著作权是民事主体依法对作品及相关客体所享有的专有权利。“著作权”的这一概念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的著作权仅指民事主体对作品所享有的一系列专有权利。广义的著作权还包括邻接权,即民事主体对作品之外的客体享有的一系列专有权利。邻接权在我国依《著作权法》的规定特指表演者对其表演、录音录像制品制作者对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广播组织对其播放的节目信号和出版者对其设计的版式享有的专有权利。著作权区别于其他知识产权的一个特点是它同时包括人身权利(又称精神权利)和财产权利(又称经济权利)。

我国自清末从日本引进“著作权”的概念后,在正式立法中一直使用“著作权”,我国现行立法的名称也是《著作权法》。但这并不意味着我国的《著作权法》体现了典型的大陆法系著作权制度,相反,英美法系版权中的不少规则和观念也体现在我国《著作权法》之中。例如,《著作权法》规定了“法人作品”、在特定条件下法人或其他组织为“作者”,这条规定借鉴自《美国版权法》,而传统大陆法系著作权法是绝对不会承认不能动手进行实际创作的法人或其他组织能够成为“作者”的。再如,《著作权法》规定电影作品的著作权归制片人享有,这条规定同样来自英美法系版权法的规定。由于我国《著作权法》同时借鉴了两大法系的制度,该法第57条明确规定“本法所称著作权即版权”,这使“著作权”和“版权”在我国立法中成为同义词。

大陆法系→著作权=Author’s right

英美法系→版权=Copyright

我国著作权法兼具两大法系的特色,《著作权法》第57条规定:本法所称的著作权即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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