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著作权制度在清末以前,只是另外一种封建特权的著作权制度,并不是现代意义上的著作权制度;清末《大清著作权律》颁布到1949年中华民国结束,我国著作权制度处于草创期;1949年新中国成立至1990年新中国第一次颁布著作权法,是我国著作权制度的迷离期;1990年我国著作权法颁布至2001年第一次著作权法修订完成,是我国著作权制度的发展期;2001年至今,是我国著作权制度的完善期。当然,完善期的意思并不是说我国著作权制度已经完善了,而是指我国著作权制度正在走向完善。由此,对于中国著作权制度目前正处于什么样的一个阶段上,应该是处于逐渐完善阶段。如果著作权法第二次修订取得预期目的,则使得我国著作权法很快进入到成熟阶段;否则,这一完善阶段将继续下去。另外,伴随着上述历史分期,我国还有一个特殊情况,那就是台湾地区的著作权制度。在1949年以前,应该是同样的历史分期,1949年以后,我国台湾地区则步入了另一个分期,但同样应该是发展期、完善期和成熟期,只不过相应的具体分段时间会和大陆地区有所区别。 鉴于最近印刷商、书商擅自印刷、重印、出版他人书籍或其他著述,而未获得该书籍或著述之著作者许可,对其造成损害,或经常导致其本人破产及家境败落,为防止将来此等行为的发生,同时为了勉励学人撰写著作及写作有益的书籍……(规定)著作人及其受让人,自该书籍首次发行之日起算,应享有印刷、重印该书籍的专有权14年。 我国古代的特许出版制度: 第一阶段:特许出版权阶段//印刷术与造纸术促进了出版业的发展 特许出版不是真正的著作权 第二阶段:现代著作权产生阶段 出版商希望通过保护作者利益使自己获益 《安娜女王法》:世界上第一部真正意义上的版权法 特许出版权VS.著作权 只保护出版商 | 首先保护作者 | 由君主或政府授予,是“恩赐” | 依法产生,符合法定条件就享有 | 体现公权力 | 是私权利 |
版权VS.著作权 英美法系概念 | 大陆法系的概念 | 视作品为普通财产 | 视作品为作者人格的延申和精神的反映 | 注重保护经济权利 | 注重保护精神权利 | 雇主可原始取得版权 | 雇主一般不可原始取得著作权 | 版权可以自由转让 | 著作权转让受限制 |
我国《著作权法》既不是典型的大陆法系著作权法,也不是典型的英美法系版权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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