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著作权侵权行为的表现和分类 1.我国著作权法第47条列举的侵权行为: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其作品的; (二)未经合作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创作的作品当作自己单独创作的作品发表的; (三)没有参加创作,为谋取个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 (四)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 (五)剽窃他人作品的; (六)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展览、摄制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使用作品,或者以改编、翻译、注释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七)使用他人作品,应当支付报酬而未支付的; (八)未经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录音录像制品的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出租其作品或者录音录像制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九)未经出版者许可,使用其出版的图书、期刊的版式设计的; (十)未经表演者许可,从现场直播或者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或者录制其表演的; (十一)其他侵犯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的行为。 2.我国著作权法第48条列举的侵权行为: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 (三)未经表演者许可,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未经许可,播放或者复制广播、电视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权利人为其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采取的保护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技术措施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七)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删除或者改变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的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八)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作品的。 (3)著作权侵权行为的分类 直接侵权; 第三人责任(协助侵权、转承侵权); 违约侵权; 侵犯精神权利 二、著作权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 (1)著作权违法行为 著作权违法行为与侵权行为的区别 (2)著作权损害事实 侵害合法权利的后果;具有可补救性;具有客观真实性;具有确定性和不确定性 (3)违法行为和损害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 复杂性;客观性;周延性 (4)著作权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 应针对不同情况分别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和无过错责任原则。 三、著作权侵权认定中的“实质性相似” (1)相似作品之间是否存在“实质性相似”的认定 “相同”或“实质性相似”,“借鉴”或“剽窃”,“独创性”和“思想表达两分法” (2)庄羽诉郭敬明案 构思,语言风格,人物特征塑造、人物描写、故事情节、一般语句和情节 (3)汪晖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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