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著作权侵权的民事救济 1.民事救济的途径 (1)调解;(2)仲裁;(3)诉讼 2.民事救济的诉讼管辖 3.民事救济的诉讼时效 将连续侵权中的每一个侵权行为分别视为一个起算点 4.民事救济的诉前临时措施 责令停止侵权;诉前财产保全;诉前证据保全 5.民事救济的被告抗辩 6.民事救济的法律责任 (1)责令停止侵权;(2)赔偿损失;(3)消除影响、赔礼道歉;(4)合理开支和律师费;(5)没收非法所得、侵权品以及违法财物 二、著作权侵权的行政救济 1.著作权行政处罚 《著作权行政处罚实施办法》 2.著作权行政处罚的管辖和适用 3.著作权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 (1)著作权法第48条; (2)《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24条; (3)《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18条、第19条、第25条; (4)《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第41条、第44条; (5)其他应予处罚的违法行为。 4.著作权行政处罚的种类 (1)责令停止侵权行为; (2)没收违法所得; (3)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 (4)罚款; (5)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 三、著作权侵权的刑事救济 1.《刑法》第217条 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侵犯著作权情形之一,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的; (二)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 (三)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录音录像的; (四)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的。 2.《刑法》第218条 以营利为目的,销售明知是本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侵权复制品,违法所得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3.《刑法》第220条 单位犯本节第二百一十三条至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4.相关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4年12月8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著作权刑事案件中涉及录音录像制品有关问题的批复(2005年9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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