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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山区院检察长董学华出庭支持公诉一起“零口供”重大盗窃案
 
日期:2018年12月13日       字号:
  

    1212日下午,宝山区检察院检察长董学华出庭公诉被告人唐某某、朱某某涉嫌盗窃罪一案。宝山区法院院长王国新担任审判长。本案中,由于作案手法隐蔽,两名被告人到案后拒不供认犯罪事实,且盗窃金额特别巨大,造成一定的社会影响,引发多方关注。

    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唐某某、朱某某经预谋,于20188153时许,至本区沪太路某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从西侧铁栅栏缺口处钻入该公司内部,攀爬至二楼平台,剪开防盗窗后进入办公室,后撬门进入财务室撬开保险箱窃得人民币40万元。

    侦查阶段,由于作案手法隐蔽,两名被告人到案后拒不供认犯罪事实。董学华检察长带队提前介入,就案件的侦查方向、取证要求向侦查机关提出意见,引导侦查取证,确保形成完整证据锁链,依法作出批准逮捕决定,为案件后续处理夯实基础。

    审查起诉阶段,董学华检察长作为公诉人办理此案,审查案卷材料、提审犯罪嫌疑人、制作法律文书、准备出庭预案、出庭支持公诉,全程亲历办案,切实落实领导干部带头办理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的司法改革要求。

    审判阶段,通过庭前会议,明确争议焦点。庭审中,公诉人运用多媒体示证系统出示大量证据,并请鉴定人出庭,对本案重要证据之一的司法鉴定进行质证。董学华检察长就该案的证据采信、事实认定、法律适用和量刑情节充分发表意见。认为该案经当庭质证的全部证据能够相互印证,形成完整的证据锁链,证实被告人唐某某、朱某某于案发时间进入案发现场,结伙盗窃现金人民币40万元。最后陈述阶段,被告人朱某某当庭认罪。法院将择期宣判。 

    为进一步推进司法责任制,切实发挥入额领导干部在检察工作中的履职和示范作用,宝山区检察院制定《入额院部领导直接办案规定(试行)》,明确入额领导干部办案职责与办案指标,要求入额领导干部应积极办理有重大影响、疑难、复杂、新类型和在法律适用方面具有指导意义的案件。通过带头办案发挥标杆作用,优化业务管理,推进入额领导干部办案常态化,带动全体检察官多办案、办好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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