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
 
谁是“11.7”运输毒品案的主犯?
 
日期:2013年05月24日    作者:金弘    字号:

    在一起可能罪至死刑的运输毒品大案中,有这么个“仁”兄,讲义气、认死理,不分青红皂白地为表弟包揽一切罪责,硬要 “屎壳郎点灯——找死(屎)”,偏不凑巧,遇上了火眼金睛的检察官,洞察出了其中的端倪。在辗转数千里后,检察官终于找到了确凿的证据,将真正的主犯揪了出来。2004年5月19日,杨焱、姚治奇这对难兄难弟,被上海铁路运输检察分院以运输毒品罪提起了公诉。

软卧车厢,搜出5块毒品

    去年11月7日晚11时许,一对农民工模样的青年,在六盘水火车站乘上了开往上海的K80次列车的软卧车厢,而他们的异常神情却引起了上海铁路公安民警的警觉。列车开出后不久,乘警前去查验,就在这时,3块可疑物随着列车的晃动,从上铺与板壁的缝隙处掉落到下铺,被乘警发现。后经搜查,又从另一床垫下查获同样的2块可疑物。经检验,这5块物品为771.5克的海洛因。由此,犯罪嫌疑人姚治奇、杨焱表兄弟俩归案。

    到案后,两人一致供认,他们是当日在六盘水站购票时偶遇的,在一同乘上列车后,表兄姚治奇乘表弟杨焱如厕之机,将原藏匿在身上的5块毒品中的3块放进了杨的手提包内,另2块藏在铺位的床垫下。列车开出后不久,乘警便前来查验时,躺在上铺的杨打开手提包,发现了3块物品,意识到可能是毒品,便迅速将毒品藏匿在铺位与板隙处。

    据此,公安机关以姚涉嫌运输毒品罪、杨涉嫌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移送上海铁检分院起诉。

“偶遇”一说,引起检察官质疑

    检察官在审查案件时,对其中的一些细节产生了质疑:首先是“偶遇”一说,杨被抓获后的第一份供述中,开始称姚为“姚治宇”(姚治奇哥哥的名字,姚被抓时用的是“姚治宇”的身份证),后才改口称姚为“姚治奇”,两人既是表兄弟又是邻居,如果是“偶遇”,应该本能地直呼其名,怎么会叫出“姚治宇”的名字呢?其次,虽然姚比杨大2岁,但木讷、懵懂的他无论是社会阅历还是接受讯问的老练程度,都远比不上杨,这么大宗毒品的运输,怎么会让一个毫无经验的人去“担纲主演”呢?……种种疑点,让检察官感到里面必有蹊跷。

    就在这当口,姚家属委托的辩护人从湖南来到上海,辩护人向检察官出示了一份姚母及姚好友写给司法机关信函的复印件,信中反映了姚是被杨出资纠集去深圳后才走上犯罪道路的情况。虽然信的真实性有待查证,但这与检察官最初的判断有了某些契合之处。

    顺着这条线索,检察官对姚治奇的审讯有条不紊地展开起来。“如果是你害了杨焱,你守寡多年的母亲在她的在后半生,还要为你的行为背上骂名。”针对姚固执、不懂法,但较为孝顺的特点,检察官在辩护人找其谈话失败后,总结了一套刚柔相济的审讯策略,逐步使他僵化的思维活跃了起来。审讯终于达到了预期的效果,姚改变了以前在侦查阶段的全部供述。

千里取证,主犯终于显山露水

    由于姚在交代中无法准确说出他们活动的具体日期,这就让检察官为他此次供述的真实性打上了问号。为了查清事实真相,检察官在没能得到杨印证的情况下,会同公安民警辗转湖南、广东查找证据。

    在姚、杨的家乡湖南新晃,检察官与公安民警取得了杨通过银行汇款、出资300元纠集姚去深圳的证据。同时又几经周折,通过北京民航总局数据库,查明杨、姚等3人于11月6日乘坐深圳飞往昆明航班的记录。从而证实了姚后来交代的,即杨纠集他运输毒品,而不是他们一开始供述的在火车站“偶遇”、杨包庇姚运输毒品的事实。

    在大量的证据面前,杨不得不低下了头,交代了他作为主谋,于去年11月1日打电话并出资纠集姚去深圳,并于11月6日与姚等3人乘飞机到昆明,再转车到大理,在一宾馆内取得5块毒品,与姚一起欲将毒品运往玉屏的犯罪事实。同时道出了他利用姚重亲情又不懂法的弱点,要求姚为他承担一切罪责的实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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