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制度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自觉接受政协民主监督的若干意见
 
日期:2014年07月14日    作者:11    字号:

    为进一步规范本市检察机关接受政协民主监督工作,推动上海检察工作科学发展,根据中央、最高人民检察院的要求,依据《中共上海市委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政协工作的实施意见》,制定本意见。  

1、 接受政协民主监督的意义。检察机关接受政协民主监督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必然要求,是发挥人民政协民主监督作用的具体体现,有利于检察机关正确履行法律监督职能,有利于检察人员牢固树立监督者更要接受监督的观念,有利于检察工作和队伍建设顺应人民群众的新要求、新期待。要从政治和全局的高度,不断增强接受监督的自觉性,创新接受监督的方式,拓宽接受监督的途径,增强接受监督的实效。 

2、 接受政协民主监督的主要内容。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情况;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和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年度工作任务和目标的完成情况;公正执法和队伍清正廉洁情况;政协建议和提案的办理情况;人民监督员、特约检察员和廉政监督员等意见建议的整改落实情况等。

3、 接受政协民主监督的主要形式。通报检察工作情况,旁听政协全体会议,接受政协委员咨询,办理政协提案和批转办件,联合开展课题调研,邀请视察检察工作以及参加检察机关重要会议、执法检查、听庭评议、案件评查、信访接待和检察开放日等。

4、接受政协民主监督的组织领导。市检察院党组负责对本市检察机关接受政协民主监督工作的组织领导,定期听取工作情况汇报。

市检察院设立人民监督工作办公室,具体负责接受市政协民主监督工作的联系沟通和组织协调各分院、区县院办公室和市检察院各部门协助做好市政协委员的联系等工作。

5、落实完善接受政协全体会议监督制度。围绕每年市政协全体会议的安排和要求,听取市政协对市检察院工作报告的意见;组织市、分院有关部门负责人旁听政协全体会议,直接听取意见建议,做好答复反馈工作;市检察院领导和有关部门负责人到会议现场接受政协委员咨询;根据政协全体会议的监督意见,研究制定加强和改进本市检察工作措施。

6、落实完善政协提案、批转办件办理工作制度。市政协领导批办件、政协提案、市政协各专门委员会和政协委员的转办件,实行专项督查制度;对重点提案、重要意见建议的办理实行院领导负责制度;人民监督工作办公室负责协助承办单位(部门)与政协委员沟通交流工作,实行办理过程中的沟通协调制度

规范政协提案、批转办件的答复反馈制度。所有政协提案、批转办件由人民监督工作办公室会同承办单位(部门)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反馈;重要意见建议的答复意见,应以书面形式向市政协通报;正在办理或者申请延期办理的政协提案、批转办件,由人民监督工作办公室跟踪督促。

7落实检察工作通报制度。检察机关重要会议、重要工作部署、重要议案事项书面通报市政协,并通过邀请列席重要会议、参与检察机关重大活动、召开专题通报会以及送阅《检察工作简报》、《上海检察动态(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刊)》等通报重点工作进展情况。

8、落实视察检察工作制度。围绕年度重点工作,邀请市政协领导以及各专门委员会、市政协委员视察检察工作。

根据市政协年度视察活动安排,协助做好市政协视察检察工作的相关工作。

9落实参加专项活动工作制度。邀请市政协委员参加检察机关的执法检查、听庭评议、信访接待和检察开放日等专项活动,积极为政协委员了解、监督和支持检察工作创造条件。

10落实联合课题调研制度。每年会同市政协专门委员会选择事关检察工作发展的重大问题,共同开展专题调研,为促进上海检察工作科学发展出谋划策。

11、落实日常联络工作制度。市检察院领导和部门负责人按照分工,通过走访、座谈会、电子邮件和上海检察户网站联系平台等形式,充分听取政协委员对检察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加强与政协委员的日常联系。

按照最高人民检察院要求,在市政协办公厅协助下,人民监督工作办公室做好与在沪全国政协委员的联系工作。

12、落实特约检察员、人民监督员和廉政监督员制度。聘请政协委员担任特约检察员、人民监督员和廉政监督员,为检察工作提供决策咨询,对检察机关执法办案、队伍管理和廉政建设等工作进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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