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充分发挥专家咨询委员作用,进一步增强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提高检察工作专业化、规范化水平,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专家咨询委员会工作办法》等规定,结合上海检察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专家咨询委员工作对于促进检察机关民主决策、科学决策,提升检察执法办案质量和效果,提高检察理论研究水平,推动检察队伍专业化建设具有重要作用。
第二条 市院聘请具有较高权威性和知名度的专家学者,作为市院专家咨询委员。
第三条 专家咨询委员应当涵盖法学、金融、知识产权、海事海商、医疗卫生等专业领域;法学领域应当包括刑事、民事、商事、行政等专业方向。
第四条 专家咨询委员每届任期三年,可以连续聘任,或视情况适时调整。
第五条 专家咨询委员主要对检察工作的重大问题提供研究、论证、咨询服务,具体包括:
(一)对重大检察理论问题进行研究;
(二)对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的相关问题进行论证;
(三)对检察机关规范性文件提供咨询意见;
(四)参与专题调研;
(五)开设专题讲座;
(六)协助培养检察专业人才;
(七)对其他重大问题提供论证、咨询服务。
专家咨询、论证的意见可以作为检察决策的重要参考。
第六条 专家咨询委员提供咨询、论证服务应当遵守保密等相关规定。
第七条 开展专家咨询委员工作的主要形式是定期或不定期召开委员会议、专题咨询论证会议,开展调查研究、书面或个别咨询等。
第八条 建立全市咨询专家信息库,涵盖最高人民检察院、市检察院专家咨询委员,全国、上海检察业务专家及上海检察机关历年挂职学者。
第九条 全市各级院、市院各部门可以邀请咨询专家信息库中的专家参与咨询或论证;各级院可以选聘咨询专家信息库中的专家作为本院专家咨询委员。
第十条 市院研究室负责专家咨询委员的日常工作,具体承担与专家咨询委员的组织联络、征询意见建议、资料征订等服务保障工作。
第十一条 市院相关业务部门负责推荐专家咨询委员人选,具体承担邀请委员开展咨询工作。
第十二条 市院研究室与相关业务部门应加强沟通联系,定期分析情况,总结交流经验,实现成果共享。
第十三条 专家咨询委员工作相关经费列入市院每年的经费预算。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由上海市人民检察院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