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指引
 
刑事自诉指引
 
日期:2014年07月14日    作者:11    字号:
  

(一)什么是刑事自诉?

刑事自诉是指当人身、财产权利受到侵害,侵害行为已经构成犯罪,根据法律规定,被害人可以不经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处理,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追究他人刑事责任的诉讼。

(二)什么情况下,可以提起刑事自诉?

依照法律规定,自诉案件三类:

(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如侮辱、诽谤案,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虐待案,侵占案等。

(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如故意伤害案,非法侵入住宅案,侵犯通信自由案,重婚案,遗弃案等。

(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三)提起刑事自诉,需要提供哪些材料?

1.经本人签名或者盖章的刑事自诉状。

2.自诉人的身份证明(如身份证、军官证、护照等)原件及复印件。

3.能够证明自诉人的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权利因犯罪行为受到侵害的证据材料。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 版权所有
建议使用1024*768以上的屏幕分辨率和6.0以上版本的IE来访问本站
备案号:沪ICP备06025001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