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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什么是国家赔偿?哪些情况可以申请国家刑事赔偿?
国家赔偿是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因行使职权给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人身权或财产权造成损害,依法应当给予的赔偿。国家赔偿由侵权的国家机关履行赔偿义务。
根据国家法律规定,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一)违反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的,或者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但是拘留时间超过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时限,其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二)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三)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刑罚已经执行的;(四)刑讯逼供或者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五)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一)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追缴等措施的;(二)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罚金、没收财产已经执行的。
(二)人民检察院办理国家赔偿案件的范围有哪些?
人民检察院设立国家赔偿工作办公室,统一办理检察机关作为赔偿义务机关的刑事赔偿案件、对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决定提出重新审查意见的案件以及对人民法院行政赔偿判决、裁定提出抗诉的案件。
(三)哪些情况下,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
1.因公民自己故意作虚伪供述,或者伪造其他有罪证据被羁押或者被判处刑罚的;
2.依照刑法第17条、第18条规定不负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的;
3.依照刑事诉讼法第15条、173条第2款、273条第3款、279条规定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的;
4.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的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
5.因公民自伤、自残等故意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
6.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四)提出赔偿申请需递交哪些材料?
赔偿请求人提出赔偿申请的,应当递交下列材料:
1.刑事赔偿申请书。载明赔偿请求人的基本情况,具体要求、事实根据和理由,申请的时间;
2.身份证明材料。包括赔偿请求人和代理人身份证明、律师执业证、律师事务所介绍函、授权委托书等;
3.证明原案的法律文书。包括撤案决定书、不起诉决定书、刑事判决书等;
4.证明原案强制措施情况的法律文书;
5.证明侵权行为造成损害及其程度的法律文书或其他材料;
6.赔偿请求人提供的其他相关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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