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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诉指引
 
日期:2014年07月14日    作者:11    字号:
  

(一)什么是申诉?检察机关受理哪些刑事申诉?

申诉是指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认为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决定不正确而要求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重新审理(审查)的行为。检察机关受理以下申诉:

1.不服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决定;

2.不服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

3.不服人民检察院撤销案件决定;

4.不服人民检察院其他处理决定;

5.不服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

(二)哪些人可以向检察机关提出刑事申诉?

原案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不服原刑事判决、裁定和决定的,可以向检察机关提出刑事申诉。申诉人委托律师代理申诉的,检察机关也应当受理。

“当事人”是指被害人、自诉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

“法定代理人”是指被代理人的父母、养父母、监护人和负有保护责任的机关、团体的代表。

“近亲属”是指夫妻、父母、子女和同胞兄弟姊妹。

(三)申诉人提出申诉,是否停止生效刑事判决、裁定的执行?

申诉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提出申诉,不停止生效刑事判决、裁定的执行。

(四)申诉应提交哪些材料?

对刑事案件申诉,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申诉状,应当载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申诉请求、申诉事实与理由;

2.原生效刑事判决书、裁定书,经过人民法院复查后再审的,应当附有驳回通知书、再审判决书或裁定书;

3.以有新的证据证明原裁判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为由申诉的,应当同时附有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和主要证据复印件或者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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