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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侦案件中电子笔录存在的问题及对策——《上海检察调研》2011年11月刊
 
 
 

          自侦案件中电子笔录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杨龙凯

                        (上海市崇明县人民检察院 ,上海 2012150

 

 随着信息技术在检察工作中的推广和科技强检战略的落实,电子笔录应然而生。目前,在检察机关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过程中,电子笔录已得到了广泛的应用,调查笔录、询问证人笔录、讯问笔录等,不需要承办人员手写,而直接由电脑和配套的打印机合作生成。电子笔录相较于传统的手写笔录,优势明显,但同时也导致一些新的问题产生。笔者结合自己在反贪工作中制作电子笔录的经历,来具体谈谈电子笔录的优缺点,希望能抛砖引玉。

一、电子笔录的优点

(一)记录速度得到加快。本人虽未曾从事过手写记笔录的工作,但毫无疑问,用电脑输入文字的速度一般要比手写快,即便是打字比较慢,只要稍加训练,也能够超过手写记录的速度。因此电子笔录的引入可以使时间成本得到控制,从而提高侦查效率,节省办案时间,进而有更多的时间去思考下一步的侦查思路及发问内容。

(二)记录的文本清晰易读。传统手写笔录常常受限于记录人的书法功底,另外由于记笔录的速度必须要跟上讯问节奏,这两个原因往往导致手写笔录的字迹会比较难以辨清,增加了不必要的解释确认工作。而电子笔录的出现,就完全避免了这一情况的发生。电子笔录字迹清楚,字体统一,笔录格式较为固定、明确,A4纸张规格整齐,因此嫌疑人、调查对象或是证人阅读电子笔录是非常方便的。另外也为后面诉讼阶段的承办部门,包括公诉部门及法院的阅卷提供了方便。

(三)有模版直接可以录入。电子笔录具有规定的录入格式,包括文本格式、字体、字号、页面设置等,对于一位记笔录新手来说,只要按照固定的格式模板录入信息就可以形成一份形式上合规的笔录。另外,通过简单的复制、粘帖,将先前留存的笔录中较为固定的首部信息保留下来,而只需做部分更改,就可以直接进入笔录正文的输入工作了。时间上就能得到很好的控制。

(四)自动纠错,简便易改。传统手写笔录,特别是对于笔录制作的新手而言,经常会遇到这样几种情况,(一)记录人没能领会问答中的思路,导致泛泛而记,很多内容显得多余,而重点情节则未予记述,笔录缺乏针对性。(二)记录人将对方的回答做主观化记述,所记笔录没有反映当事人客观陈述的情况,笔录缺乏客观性,有效性。(三)记录人未能将问答中的内容予以整理精简,在很多情况下导致所记笔录的阅读性不强,读来难以理解。而碰到这几种情况,一般都需要进行部分修改或整张笔录的重做。因此一方面笔录的整洁无法保证,另一方面会导致较高的“返工率”。而电子笔录则完全避免了这样的问题,删除、修改、增添等文本操作简单易行,无须涂改,另外还有自动纠错功能,对错字、病句予以纠正提醒。

二、电子笔录使用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一)电子设备的使用增加了泄密风险。对于职务犯罪侦查阶段制作的电子笔录,其存档保存是比较方便的,不仅可以存在电脑硬盘上,还可以保存在U盘、光盘和可移动硬盘等多种移动存储介质上,保存、携带、复制、粘贴、修改等操作都十分快捷和容易,但与此同时,也加大了电子笔录的泄密风险。实践中,有的办案人员保密意识不强,将存载电子笔录的办公电脑连入互联网,或者将存储电子笔录的移动介质在互联网上下载文件。于是大大增加了因被网络黑客或者是木马等病毒程序的侵袭而导致发生数据失窃的风险。

(二)电子笔录中“复制粘贴”现象比较严重。在上海市人民检察院根据“三基三抓”要求对全市反贪局开展案件质量检查活动中,发现所有被查单位都存在“复制粘帖”问题,利用计算机技术进行便捷操作,已成为一个普遍现象,有的单位前后制作的多份笔录在内容、文字甚至标点符号上均高度一致,严重影响了笔录作为示证证据的客观性。

(三)在笔录纸面外观上过于整齐、干净。有的办案人员,为了使笔录看起来更加整洁,只要稍微有改动的地方,也重新打印,结果形成“卫生笔录”,笔录除了犯罪嫌疑人的签名外,没有其他的笔迹,未反映出被讯问人等检察活动相对人已阅看的痕迹事实,这样的笔录存在瑕疵,显得不真实。假如嫌疑人在庭审时对该份笔录提出自己根本没有阅看、是在不得已的情况下签字的辩解,公诉人就很难从该份笔录中找到有力的反驳理由,故而采信率较低。

(四)对于记录人员能力的提高可能会形成阻碍。一般在侦查讯问或者询问过程中,两位执法人员会进行分工,一位负责问话,另一位负责记录。由于电子笔录的修改、纠错非常方便,甚至“推倒重来”也不需要很大成本,因此很容易导致记录人员形成一种“记了再说”的习惯,特别对于新入行的年轻人,记错了还会有旁边的高人把关,于是自己也就没有在记录前进行深入的思考及归纳,而这种轻率的,且依赖别人的行为很不利于年轻记录人员的成长。

(五)使用电子设备所出现的特殊问题。电子设备的正常使用必须依赖于其日常的维护及其本身的性能质量。但是在设备的使用过程中出现的突发性故障也着实令承办人头疼不已。比如电脑的突然死机,打印机的卡纸、油墨的阻塞等等,在制作电子笔录的时候如果出现这些问题,那无论是对整个办案效率和节奏还是对承办人的情绪,影响都不可谓不大。

三、问题的解决之策

电子笔录恰似一把双刃剑,科技的进步带给检察机关办理自侦案件方便快捷的同时,也附带出现了原本不可能发生的新问题。因此,如何安全地存储和管理以及正确、规范的制作直至最后被依法采信,则是当前在科技强检情势下所必需直面解决的课题,从而最终实现对固定、完善证据、最大限度地惩治贪污腐败与渎职犯罪提供强有力技术支持的初衷。为此,针对目前检察机关在查办自侦案件过程中制作电子笔录所存在的上述问题,笔者认为可以采取如下对策或建议加以解决。

(一)强化保密意识,升级保密手段。应对自侦部门侦查人员办案干警进行保密知识教育,通过观看保密示范视频和参加技术专家讲座等形式,促进干警的保密意识,了解常规的保密方法。这样一方面确保自侦案件办案安全和电子笔录安全,另一方面尽量减少干警因泄密漏密事故而遭到处分,起到了保护干警的作用。另外需建立健全责任追究机制,相关工作人员不得将电子笔录随意保存于电脑硬盘甚至个人U盘或移动硬盘中,并从制作电子笔录的电脑中彻底删除笔录内容,只能将其保存在专门的办公办案系统软件或案件流程管理软件的数据库中或专用加密U盘里进行统一存储,实现规范保管,对违反规定导致泄密漏密事故,需对行为人按照国家或者系统内部的保密规定进行处分教育。

(二)提升操作技能,优化人员分配。为充分发挥电子笔录的功效,应对职务犯罪部门的干警加强电子笔录统一规范的学习和技能培训,提高他们的认识水平,端正制作电子笔录的态度,不断提高记录人员的文字录入速度。同时,需对部门内部的办案小组进行优化配置,其中必须保证每个办案小组中至少一位干警能够充分掌握电子笔录的操作技能,而且应指定专人负责电子设备的保管和一般维护。另外,充分发挥好部门内部青年干警的优势,通过结对方式来帮助年长的干警掌握电子设备的基本使用方法。

(三)落实责任管理,树立证据意识。进一步严格对办案基础环节的管理,强调案件承办人必须对笔录制作的真实性、客观性负责,禁止“复制粘贴”等不规范现象,切实提高组织审讯以及制作笔录的能力和水平。经常性的开展电子笔录的规范性审查,对于笔录中存在明显的“复制粘贴”现象,需告诫笔录制作人注意改正。另外也要严格落实责任追究,坚决禁止电子笔录过度滥用或任意进行复制、剪切、粘贴等操作,避免给案件留下潜在的瑕疵与隐患。对讯问过程实施同步录音录像,确保讯问电子笔录制作的真实性与效力。对于在电子笔录制作过程中出现的多份电子笔录表述相似甚至相同,受贿、行贿案件中证供双方的笔录过于一致,应牢固树立依法取证、依法办案的意识,严格按照讯问时的真实情况进行规范操作。

(四)为反映出内容和记录过程的真实性,电脑制作的笔录应适当留下,甚至应该特意的留下嫌疑人、证人阅看后的修改、更正、补充的手写痕迹及手印,不要刻意追求笔录书面上的美观、整洁。这样的话,当嫌疑人、证人在法庭上以没有看过笔录为理由提出翻供的时候,公诉人员就可以以笔录上留下的修改和他的手印来反驳,揭穿其谎言,让案件正常进行。

(五)为避免电子设备使用过程中所出现的技术故障,定期将办案电脑、打印机及相应配件交给技术部门进行常规维护及更新升级等工作。另外在平时承办人需携带设备外出办案之前,承办人自己也应对以下几点需要注意:1、配件是否齐全,2、打印机墨盒是否可用,3、空白纸张是否够用,4手写笔录纸是否备好。

 电子笔录的出现对于帮助检察机关查办自侦案件中提升办案效率、规范文书制作具有很重要的意义,但是承办人员必须也要正视其所产生的一系列问题,规范操作,加强保密意识,从而杜绝技术革新负效应的发生。

 

 

参考文献

[1] 江国栋职务犯罪侦查笔录制作 [M],中国检察出版社

[2] 薛伟宏检察笔录制作技巧[M],中国检察出版社

[3] 最高人民检察院反贪污贿赂总局. 反贪工作指导[M],中国检察出版社,2010年第5期。

[4] 何勇星、倪集华. 职务犯罪侦查谋略[M],中国检察出版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