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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制度对策探析——张文君 郁倩倩
 
 
 
  完善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制度对策探析

张文君 郁倩倩

行贿犯罪档案俗称行贿“黑名单”,是检察机关为加大对行贿犯罪的打击力度,通过提供查询记录将行贿个人和企业排除出市场竞争的一项制度设计;是检察机关运用信息网络技术、依靠制度建设,与有关主管部门共同开展预防贿赂犯罪的创新举措。随着查询工作的逐步深化、不断发展和影响力不断增强,行贿犯罪档案查询除在预防贿赂犯罪方面、在规范和管理经济活动方面发挥作用之外,也在促进政务诚信、商务诚信、社会诚信、司法公信等方面起到重要作用,已经成为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力量和组成部分。在此背景下,检察机关应当积极探索完善查询工作机制,促使查询工作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发挥更大作用。

一、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制度现状

20121,全国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系统正式在全国联网开通,各级检察机关已经实现在本地完成对全国范围内行贿犯罪档案的查询工作。2011年,在检察机关和相关部门的共同推动下,上海市委、市府办公厅下发了《上海市政府采购和建设工程招投标领域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制度实施办法》,行贿犯罪档案查询成为本市政府采购和工程项目招投标的必经程序,规定有行贿犯罪记录的企业和个人2年内不得参与工程招投标、3年内不得进入政府采购供应商库,已入库的3年内不得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近年来,上海检察机关充分发挥预防职能,主动加强与有关主管、监管部门的协调配合,不断推进完善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制度。目前,查询制度已进一步运用到海关通关、金融信贷审批、社团组织管理等领域。五年来,共提供社会查询13.2万余次,对有行贿犯罪记录的单位及个人,有关部门作出取消投标资格、限制准入、降低资质、终止业务等处置84次,有效遏制了贿赂犯罪,促进了本市社会诚信体系建设,产生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二、当前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

()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对外宣传、推广不足

行贿犯罪档案查询机制已经运行了八年,其产生的积极作用在市场经济中逐步体现。但是目前社会各界对此制度仍存在一些不了解、不理解,甚至不配合的现象,致使其社会诚信体系建设中重要一环的价值未充分实现。据笔者了解,大部分前来查询的人员并不清楚行贿犯罪档案查询这项制度,只是由于在招投标、政府采购等过程中相关部门要求需要这样的材料才前来查询的。并且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目前仅局限于政府部门等行政单位的招投标、采购中,未能充分发挥其对社会其他经济组织的作用。此外,多数查询者对申请查询的流程并不熟悉,相关单位和个人前来查询时并不完全了解申请查询的程序、时间及需准备的相关材料等要求,从而导致留给检察机关处理其查询申请的时间十分有限,检察机关只能对其进行“特事特办”。

()当前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系统的录入范围过窄

根据工作规定,目前行贿犯罪档案录入范围包括:由检察机关立案侦查,并经人民法院裁判的个人行贿、单位行贿、对单位行贿、介绍贿赂犯罪案件的档案。检察机关对人民法院裁判认定的受贿犯罪对应的行贿行为、检察机关作出撤案和不起诉处理但有证据认定的行贿行为信息(合称非罪行贿行为),虽然也进行录入,但并不对外提供查询。由此可以看出,向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行为不在行贿犯罪档案录入的范围之内,而非罪行贿行为也并不为外界所知。然而在商业活动中,商业贿赂往往具有行贿数额大、行贿次数多、行贿对象广的特点,将这种行贿行为排除在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制度范围外,显然不利于打击商业贿赂犯罪,也不利于社会诚信体系建设。

()缺乏相应的退出机制,未能充分保护行贿归正者的合法权益

法律的作用不仅体现在对违法行为的惩戒,更体现在其指引和教育作用。在对行贿人予以负面评价的同时,也应当重视其合法的权益的保障。然而在当前行贿犯罪查询机制中,行为人若实施了行贿犯罪行为,并且经法院判决认定为犯罪,就会被列入行贿犯罪档案库中。也就是说行为人一旦被系统录入,则需终生背负上行贿者的罪名,即使行为人愿意改过自新、合法经营,也失去了进入相应的行业领域的机会。这种只有录入没有退出的查询机制显然是不合理的,既未能起到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目的,也不利于鼓励行贿人自我整改。

三、完善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制度的对策和建议

()加强宣传工作,扩大应用范围

首先,检察机关要善于利用各种媒介对外重点宣传行贿犯罪档案查询机制的流程和作用。其次,检察机关应加强与财政、建筑、税务、市场监管等相关职能部门的沟通协作,共同建立合作推广机制,扩大行贿犯罪档案查询机制的社会认知程度和应用范围。再者,除在公共财政的工程建设项目和政府采购项目中对参与者进行贿档查询要求外,也可以鼓励私营企业在采购或招投标过程中充分利用行贿档案查询系统,降低企业在相关活动中的廉政风险。

()拓宽录入信息来源,加强与其他信用评价系统对接

为进一步充实行贿档案查询制度信息的完整性和全面性,在今后的运行中,可以将向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信息纳入行贿档案查询制度的录入范围。促进公安机关与检察机关在保障行贿档案查询系统信息完整性和全面性上加强沟通和协作。为进一步实现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的社会价值,在条件成熟的时候,将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系统与其他信用评价系统(:金融信用、税务信用评价系统)对接,将廉洁信用纳入到目前应用较广的个人信用报告,将查询结果作为评价对象信用的考量因素之一,实现信用信息共享,失信行为联合惩戒机制。

()完善退出机制,保障行贿归正者的合法权益

为保障行贿归正者的合法权利、体现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原则,对于行贿信息档案应当确立合理的保存及删除期限,建立科学有效的“黑名单退出机制。若在一定期限内行贿归正者没有再犯相关的罪行,则对其原有的行贿犯罪记录予以删除,使行贿归正者能够看到“改过自新”的希望,可以回归正常经营活动。此举既可以鼓励被列人“黑名单”的单位或者个人改过自新,重新开始,也有利于经济建设和社会稳定和谐。

四、我院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探索

(一)广泛宣传,扩大社会影响。

加强查询窗口建设,发挥查询窗口的宣传引导效用,将查询中心建设成对外宣传交流的平台。编印《行贿犯罪档案查询须知》,在检务办公区域、政府采购办、行政服务中心、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等办公场所免费发放。依托廉政公益广告、宣传手册、大众媒体等平台,结合检察开放日、举报宣传周等活动,提高查询工作的社会认知度,扩大社会影响力。将行贿犯罪档案查询作为特色检察工作和预防品牌业务向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以及检察开放日参观者进行介绍和演示,争取社会广泛而持久的支持。

 (二)提高服务水平,践行民本思想。

1、以人为本,彰显服务特色。改变工作作风,切实以人为本,充分考虑查询单位和个人的实际情况和各种困难,设身处地为查询人着想,不断增强查询工作的便利性和快捷性。积极探索便民查询措施和途径,设立专门的查询窗口、预约电话,探索开通查询网络通道。对材料齐全的申请人及时完成查询并出具查询结果告知函,对材料不齐全且投标期限将至的则通过“绿色通道”在其补齐材料后加班加点进行查询,避免申请人延误投标。

2、加强学习,提高服务水平。指派专人负责信息录入、受理查询和日常管理维护。组织查询工作人员开展培训,了解使用查询的新功能,熟练掌握查询工作的操作技能。深入学习《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制度》,准确领会,加强研究,认真贯彻,确保工作规范进行。同时,对查询工作人员进行仪表举止、文明用语等规范化培训,实现业务能力和服务能力双提升。

(三)加强沟通,增强工作合力。

一方面,主动加强与有关主管、监管部门的协调配合,不断健全完善工作机制,推动查询工作高效有序开展。比如,加强与档案部门配合,通过档案室协助,认真查阅以前录入的97年至今行贿、受贿行为人信息,查找并整理出身份信息不全或未添加关联案件信息的行贿及受贿行为人;对建设工程领域关口前移,与本区域建设交通主管部门进行沟通协调,提高市场准入门槛,从源头上预防腐败;商请有关部门协查,与公安机关协商,确保行贿人、受贿人的相关信息真实可靠。另一方面,与其他地区的检察院加强交流,共同进步。要密切关注其他地区检察院的动态,学习它们在查询工作方面的创新举措和成功做法,注意取长补短,促进工作。

(四)强化跟踪,提升查询结果效能。

除了积极提供查询结果告知函,还应更加注重查询结果告知函应用的反馈和监督检查,避免查询结果告知函不用、滥用,甚至伪造、变造查询结果告知函现象的发生,真正发挥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的把关作用,提升查询实效。同时,要进一步强化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系统的实证分析和预测预警功能。要结合查询系统深化统计分析工作,开展本地区某个行业某个时期的贿赂犯罪专题分析,通过深入分析贿赂犯罪的特点、原因、趋势、规律,有针对性地提出防控贿赂犯罪的对策,为领导决策提供参考,为行业预防和部门预防提出建议。